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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工程项目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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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工程项目管理剖析

第11章 工程项目管理 作者:张淑华 11.1.1 建设法律概述 1.建设法律规范的概念。建设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将建设法律规范的概念解释为:国家权利机关或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自然人之间在建设活动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2.建设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建设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三建”(即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和“三业”(即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建设法律规范调整的关系。建设法律在其所调整的对象中,又具体涉及到调整以下三种关系: (1)建筑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2)建筑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3)从事建筑活动中的主体的内部管理关系,如劳资关系等。 4.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建筑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构成要素为: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1)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2)内容(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 (3)客体(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5.建设法律体系。建设法律体系,使之将已经颁布和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科学地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紧密联系、相互补充、协调配套的完整统一体系,用以指导和规范建设立法工作。建设法律体系也可称建设法律构成,其基本框架由纵向结构、横向结构和相关法规所组成。 11.1.2 《建筑法》 1.建筑法的概念。 广义的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它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建筑活动的行为,它的公布,确立了我国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建筑活动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它的施行,对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法共计八章,八十五条,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 2.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3.建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施的施工安装活动。” 4.建筑法的基本原则。 《建筑法》的基本原则,即《建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和实施《建筑法》的出发点,《建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建筑法》的条文中。《建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 (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 (3)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11.1.3 《招标投标法》 1.招标投标法的概念。 广义的招标投标法是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招标投标是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市场活动的重要法律之一,是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共六章,六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投标的范围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至第四章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行为准则;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施行。 2.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标投标的对象主要是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招标分为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两种。 3.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1)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诚实信用的原则; (2)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相结合的原则; (3)开放竞争的原则。 11.1.4 《合同法》 1.合同法的概念、适用范围。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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