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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 - 北大法宝
文章编号:1004-94282(002)06-0078-07
论 电 子 证 据
杨 雄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摘 要: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特殊介质上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信息。它不同于传统的任何一种证据形式,具
有高度精确性、复合性、脆弱性的特征。从学理和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在对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深入分析
的基础上,我国应将 电子证据列为证据法中的独立的证据形式。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能力;证明力;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日渐发达和普及,人们之间的联络、交易方式也愈益多样化、复杂化。与此
同时,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网络犯罪便成为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新型法律问题。为了解决高科技给现
行法律带来的难题,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都不约而同地针对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
法进行了相关的修正与完善。其中,程序法的核心当属证据问题。如何解决电子证据的适用与传统证
据规则之间的冲突?怎样看待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电子证据应当怎样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认
证?对于这一系列的棘手问题,中国混乱且无序的司法现状和过于滞后的成文法都无法为我们提供确
定的答案。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法理和比较法的角度,对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归属及证据能力、证明
力等诸多相关问题,试图进行一番学理上的探讨,以期对我国未来的电子证据法律规范的建构有所裨益。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 E(lectronicEvidence),现在几乎成了国内外证据法学界的通用语言表述,但是各国对其所
赋予的含义各不相同。归纳起来,大致有广义、狭义 或(称为模糊型、明确型)两种界定方式。广义上讲,
电子证据是指储存在计算机及网络中的以电子、数字、磁、光学、电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
息,它包括电子数据、电子记录和电子记录的系统。这种以广义的形式界定 “电子证据”含义的国外法律
规范有:199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增订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爱尔兰
《电子商务法》等。{1}在狭义的意义上,电子证据仅指局限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种电子数据、记录及记
录系统。加拿大 《统一电子证据法》和欧盟的 《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均采此种做法。
比较这两种电子证据的内涵,广义的界定有助于增强成文法的包容性、现实适应性,起到挂一漏万
的效果;狭义的界定也只不过是立法者的权宜之计。故而本文的 “电子证据”均在广义上使用。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主要是以电信号代码 如(0或 1的组合)形式存储于磁盘、光盘、CD-ROM 等介质上的数
据和信息。电子证据载体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它既含有传统证据的一般性,又具有其本身内在的个性。
具体而言,电子证据有以下几个特征:
1.高度精确性。电子证据是高科技不断发展的产物。它的生成、传递都必须以尖端的计算机技
收稿 日期:2002-04-09
作者简介:杨 雄,男,湖北随州市人,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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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网络技术为依托,并且,它的一系列存储、传输过程都具有完备的安全保障系统,外界一般无法侵入,
所以,如果没有人为因素的蓄意篡改或技术差错的影响,电子证据 自身的高科技含量足以保证其较强的
证明力。与传统的几类证据形式相比,它的信息包容量无疑是最大的,并且,它不会因为外界自然因素,
像物证一样发生物理、化学变化,也不会像各种证言、陈述一样受到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电子证
据如果能得到及时的维护的话,在很大程度上能全面、完整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2.复合性。电子证据一般是无形的物质,它所包含的数据信息仅凭人们 自己的感官往往难以直接
感知,但这种无形的物质一旦保存下来,运用科技手段 诸(如多媒体技术等),电子证据中的数据信息就
可以文字、图像或声音等多种方式显现出来,表现为图、文、声并茂。其中的文字信息还可以用书面的形
式打印出来,所以,这种以多媒体形式而存在的电子证据就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传统的证据类型。{2}
3.脆弱性。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行为主体会有更加便利的条件、机会,使用更多的手段来随时
破坏、毁灭证据,而这种人为的差错,再加上环境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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