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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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 Maifangdebujiu 买方拒绝卖方的补救不得要求降价。 * 合同的有效性:行为能力、合同形式、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等; * 他们的关系,教材有不同观点。 * 特征:公约于国内合同法相比在规定上的差异。营业地:多个营业地则采取合同有最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当事人营业地;入伍营业地则采取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位营业地。 * 问题:法律是否必须全部接授或者可以选择性接受?这与法律中所含有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相关。 * 特定的人:200百人以下。 * 1、不构成。不确定。3、不构成,意思不肯定,数量,质量,价格,无法确定。假如是价格优呢? * ①②③④⑤ 如是让人转达而信上又未写明时间,期限如何计算。转达人收信时计算,理由对方收到要约的时间要约人无法获知,因而期限的规定 失去意义。快速通讯方式:假如对方机器已坏,要约人能否知道要约为送达? *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惯例或习惯做法可以以行为来表示同意,如发货、接收货物等,则承诺以行为作出,在作出该行为时生效。 * 理由:照顾受要约人的利益。通知生效时间:除“送达”外,以发出时生效,二十四条仅规定了“送达”这一情况。 * 形式不符,须为书面形式。 * 可不可以也采取到达生效的解释呢?用语不同其含义肯定也不同。前者属于当事人的权利,如不采取这样规定对合同的订立将有影响,要约人、承诺人可能不知道合同订立与否。后者,属于一种例外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一种义务,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如这样规定对合同的订立没有影响,要约人、承诺人知道合同订立与否。 * 是否有惯例:由买者报数量。 * 这种请求不管以后又没有得到法院承认。 * 时间、依据国家的法律。地域性、公共性。知识产权依申请而获得,知识产权可能出现在也可能出现在后。。 * 付款的货币未约定:买方、卖方国货币? * 买方多交货物、提前交货物构不构成违约? * 付款的货币未约定:买方、卖方国货币? ④⑤ * 85-一般在贸易中约定交货与付款同时进行,如托收中D/A,D/P,因而存在货物的保管问题。86-宣告合同无效,买方不再有合同义务,因而存在货物的保管问题。保全而非接受、接收 * 不包括,从86条(3)可看出,有权从销售所得收入中扣回为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而付的合理费用(为保全货物,处置货物所支付的费用) * 应在日本支付,支付地在日本东京,可以支付日元。如日本分公司在上海获得提单等,又如何呢? * 减损规则:已确认对方违约情况下应采取的合理措施,在对方尚有可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等待要求履约,可不采取应对措施。 * 中止履行(中止自己义务的履行,恢复履行后当事人的履约期限,是否顺延?顺延。但对方仍需按约履行。 * 。 * 损失赔偿之一--交货时货物价格减去交货时实际交付货物的价格,按合同支付价款,再索赔,如一货物合同价为10万,卖方违约但未根本违约,后跌至5万,实际价为2.5万,则减低价后付出为(5万-2.5 ) ,赔偿付出为(10万货款-2.5万(赔偿)获得 2.5)。如涨至20万,实际为10万,付出应付(5万-10),赔偿则付出为10-赔偿10获得10万。分别计算买方所获利益或所避免的损失。对于合同部分违约的,可以对该部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只有整个为合同无效方可宣告整个合同无效,根据公约的精神,51条理解,46、49中根本违约可理解为部分根本违约。 * 能要求赔偿。 * 可不可以,取决于发出通知的时间。 * 一样;减价;赔偿损失。 国际贸易法-货物贸易 杨良宜先生的话(来自《国际货物买卖》杨良宜著,P24----34) 1、绝大部分假提单的诈骗是出自CIF或CFR买卖。国内买方通过银行结汇取得一套文件或单证,内有一份假提单,印上船名,这船舶是真是假也不知道。往往是,买方等上二三个月,仍是毫无消息才去追查假提单上的船舶。届时才发现根本没有这条船舶,或是有这个船舶但根本与这个航次没有关系,只是船名被盗用,或是船只是500吨的小船,不可能去装运2万吨的货物。 2、如果买方以FOB条件,他去负责租船派船,这样的情况会发生吗? 3、如果对卖方有怀疑,买方也可以用FOB成交来试探卖方,如果卖方是骗子,就很可能因为买方的这一条件而知难而退。 国际贸易法-货物贸易 4、假提单问题不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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