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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GATS第17条:Article XVII National Treatment) 1. In the sectors inscribed in its Schedule, and subject to any conditions and qualifications set out therein, each Member shall accord to services and service suppliers of any other Member, in respect of all measures affecting the supply of services, treatment no less favorable than that it accords to its own like services and service suppliers. 1.对承诺表上所列之行业,及依照表上所陈述之条件及资格,就有关影响服务供给之所有措施,成员给予其它成员之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之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之待遇。 三、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 服务贸易领域,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享受的待遇。但是,以该成员方在其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中所列的条件为准(中国服贸承诺表)。 1. 服务贸易具有无形的特征,无法征收关税,将国民待遇适用服务贸易,实际允许一切外国服务业提供者与本国服务业享有同等待遇,事关国家主权与安全,同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利益差距巨大,完全实施国民待遇存在困难 2. GATT中的国民待遇是成员的普遍义务,但在GATS中,国民待遇是成员的具体义务,即成员只有只有作出具体开放承诺,承诺在特定服务部门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商国民待遇后,才存在国民待遇义务,而对于未做承诺的服务部门,则不存在国民待遇义务,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也不享有国民待遇;即使承诺开放的部门,也允许设定一定条件对国民待遇进行限制 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特点: 1)适用范围: 成员方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作广义理解: (1)形式包括法律、规章、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等; (2)主体包括各级政府以及授权行使前者权力的非政府机构; (3)内容包括直接或间接影响服务的购买、提供、使用方面的措施。也就是说,成员方采取的措施,只要影响到了服务贸易,不论该措施是直接管理服务贸易,还是因管理其他事项而影响到服务贸易 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特点: 2)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不是一般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specific commitment )与各服务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 即使给予国民待遇,也允许设定一定条件对国民待遇进行限制,如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产出总量、限制雇用人数等 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是成员在协议基础上,通过具体承诺的方式,确定不同服务部门中不同程度的国民待遇义务 四、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方对其他方国民提供的待遇不低于对本国国民提供的待遇。 1. 适用对象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如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外观设计、未公开信息(如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持有人 2. 适用的范围包括成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如法律、法规、政策等 3. 成员方给予的国民待遇,以该成员在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组织公约》(《罗马公约》)、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华盛顿公约》等)中承担的义务为限。即,通过纳入条款,有选择并入这些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 4. 对于TRIPS中未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享有的其他权利,可以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个成员给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应低于他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除非《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已分别有规定的例外情况,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该项义务仅适用本协定规定的权利 成员可以利用本协定允许的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包括在成员管辖范围内指定送达地址和任命代理人,但这些例外是为了确保遵守不与本协定规定抵触的法律、规章所需,且不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1.货物贸易领域 同最惠国待遇例外一样,GATT第20条(GENERAL EXCEPTIONS)、第21条(NATIONAL SECURITIES)同样适用于国民待遇 2.服务贸易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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