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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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为存在一个“法律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内应平等的对待内外国法; (2)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该地域即为该法律关系的“本座”,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也应是各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本座”所在的地方的法律; (3)他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并且认为,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物权法律关系应以物之所在地为本座;债的本座应依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表现出的一种合意,如果没有这种合意,则以债的履行地为本座;行为方式则不论财产行为或身份行为,均应以行为地为其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本座等等;不论案件由哪一个国家审理,只要找到了法律关系的本座,均能适用相同的法律,进而能得出相同的判决, 违反内国强制性法的外国法,不能适用本座法; (4)内国不承认的外国法律制度不能在内国发生法律效力 (5)评价: 贡献: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达数百年之后,在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与法则区别说的方法相反:“法”从现有法则入手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萨维尼是从法律关系入手寻找本座,在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这种方法被称为国际私法上的哥白尼革命) 平等适用内国法、外国法的思想具有创新、改革的历史进步意义; 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又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法律关系本座说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 响20世纪盛行的最密切联系原则、重力中心说的等理论的思想渊源都可追溯至该学说; 缺陷: “法律共同体”的概念高估了人类社会法律趋同化的水平,脱离实际;判断法律关系本座的方法又低估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萨维尼 巴托鲁斯 里斯 斯托里 杜摩林 达让特莱 胡伯 孟西尼 戴西 库克 柯里 ……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四、当代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说 1.背景 美国独立以后,未能统一各州法律,大量的州际关系使得各州之间的法律冲突明显而剧烈,促使理论上发展了对国际私法的研究。 萨维尼以抽象人格为前提、以意思自治为内核构建的理论隐含着这样一种缺陷:任何一个涉及法律冲突的案件,都应该适用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地域的法律,该地的法律是什么、案件能否得到公正解决则在所不问。这种漠视案件具体情况,对当事人麻木不仁的做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20世纪显得不合时宜。 2.最密切联系说认为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3.其主要内容是: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应从质和量两个角度对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的法律即为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准据法。 4.评价:目前,对美国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最有影响,也最有价值的成果是1971年发表的以里斯为报告员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重述》是对美国各种学说的一种折衷:20世纪70年代后,最密切联系理论在国内立法、司法实践和国际条约中得到广泛采用。 第二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 (一)成文的冲突规则 (二)集中规定 (三)单行立法 (四)法典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 (一)成文冲突规则(法则区别说时代的评价) 对同时期的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1、例如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斯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 2、尤其是《法国民法典》不仅在法国为整个19世纪的法院实践奠定了基础,在国际上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第3条: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律,对于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行力。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关于个人身份与法律上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在外国时亦同。 (二)集中规定 如《希腊民法典》第4条到33条 《葡萄牙民法》第14条到第65条 (三)单行立法 1896年 《德国民法施行法》 1898年 《日本法例》 (四)法典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 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变革与发展 1、立法数量急剧增多。 2、调整对象逐渐扩大。 3、立法形式趋于法典化。 4、法律适用规范更具合理性。 5、立法内容呈现出趋同化倾向。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统一化运动 1.区域性 美洲《布斯塔曼特法典》 2.全球性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1893-1951-) 欧盟(EU) 罗马统一私法国际协会 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 一、学说史 二、立法史 一、《永徽律》 1.《永徽律》:“诸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2.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 4.1987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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