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公司的资本制度.ppt

  1. 1、本文档共4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例题】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2011年卷三69题,多选) 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债权出资问题 所谓债权出资,又叫“以债作股”,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三)商誉出资问题 商誉与所隶属的企业不可分离,是广大消费者对企业的良好评价,这种评价会对消费者产生购买吸引力,并由此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 (四)劳务出资问题 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已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求的活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例题】甲、乙二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定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哪些出资是不合法的?(2006年卷三68题,多选)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刘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 D.谢某已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四、验资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验资机构法律责任概述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与出具不实验资报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有违法行为的存在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验资机构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存在过错 (二)验资机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验资机构责任的限定 1. 补充责任 2. 有限责任 (四)虚假验资赔偿主体范围 03 PART 增加资本与减少资本 一、增加资本 (一)含义 是指公司在成立后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等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 《公司法》第178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限制与方式 《公司法》第34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01 02 03 (三)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限制与方式 (

文档评论(0)

50299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