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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法教程第九章 海关事务担保 陈霞 第一节 概 述 一、关于担保法律制度 民法——私法的担保-保证单个人权益的私法制度 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司法机关与被告 民事诉讼法―执行担保—司法机关与被执行人关系 行政法:目的: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性质:是行政法律关系 被担保人是国家行政机关 种类:公安 —— 拘留担保 工商 —— 申请登记企业的资产担保 海关 —— 税收、行政处罚、通关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性质:属于私法的担保,适用于民商事担保 与海关事务担保的区别: 公法的担保和私法担保的区别 平等主体的关系与不平等主体的关系 涉及财产关系与否 目的不同 形式不同 二、海关担保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海关担保制度的沿革 1987年海关总署颁布《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 管理办法》:主要适用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的担保放行 1987年的《海关法》规定关税征收担保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了海关行政处罚 执行担保 2000年海关法第六章,其他章节涉及关税征收、处罚等 2003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2004年《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二)现行的法律依据: 2000年修订《海关法》 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适用于进出口货物 其他章:关税征收担保 海关行政处罚担保 2009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2004年《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三)海关担保条例的立法情况 《海关法》第70条授权规定:海关事务担 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行政法规 2006年11月1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共6章36条 2008年10月15日国务院向社会征求意见 共34条 2010年9月通过,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担保条例》开始实施。 第二节 海关事务行政担保制度 海关事务担保的概念、特征 海关事务担保分类 海关事务担保的其他法定事项 海关事务担保行政行为属性辨析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概念、特征 概念: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以法定 方式向海关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在通 关活动中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接受 海关处罚的法律行为 特点: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担保 针对法定事项的担保 行政性特点 担保形式的特点 二、海关事务担保分类 (一)按照对象进行分类(货物和其他): 1、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放行 范围:接受担保的情况 海关不接受担保的情况 担保人的资格(主体能力、经济能力) 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和权利 货币、保函、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义务的解除 替被担保人履行海关义务 (不包括非产权责任) 海关接受担保的情况: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 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在纳税期限内未缴纳税款的; 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海关不接受担保的情况: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不能提供的;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担保放行 2、其他海关事务担保 (1)进出境物品的担保放行 可以担保事项: 办结海关手续前需要先放行物品 排除担保事项: 国家限制性进出境物品,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 担保的财产、权利形式: 货币、债券和存单等有价证券 (2)关税担保 暂时进出口货物税收担保放行 保证金;ATA单证册(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免于担保的情况(指定场所或监管场所监管) 特准保税货物税收担保放行 保证金台帐制度:台帐的空转与实转 税收保全措施中的担保适用 提供担保,否则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担保 权利人的担保: 依申请扣货的担保(等值) 依职权的扣货担保(等值以下) 向海关办理备案的知识产权总担保的适用 收发货人的担保: 专利侵权嫌疑收发货人放行担保(等值) (4)海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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