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成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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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RT.27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ART.28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ART.29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撤回迟延的情形可参照要约撤回的规则。 北京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12日到达甲处。甲位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设上例中甲收到承诺函后,当日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问: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乙于3月7日作出承诺,并当日以特快专递寄出。依惯例3月9日即到。但于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经查,由于特快专递公司一职员忘投此信而耽误;甲收到此信未予任何回复。问: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六、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 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 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七、合同的实际成立 (一)合同确认书 《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 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 合同确认书。签订合同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注意:第25条与第32、33条的关系 甲、乙两公司自3月1日起开始磋商已贸易合同,最后就所有条款基本达成了一致。甲于3月11日正式发出要约,乙于3月15日收到并作出承诺,3月19日到达甲。双方依要约中约定,3月25日在某市由双方董事长正式签署了合同确认书。问:甲、乙之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 对《合同法》第32条的进一步分析 1、双方会签的,以双方完成签字或盖章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2、双方异时签字的,以最后一方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准。 3、双方无特别约定,双方之签字、盖章,只需完成一项即可,不需同时具备。 (二)交错要约 二人互为要约的表示,而其内容互相一致,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4月5日,某商场致函某服装公司,欲订购100套女装,并提供规格、单价,询问是否同意。同日,该服装公司也致函该商场,表示现有女装100套,询问该商场是否可以接受。双方收到信后,均未给对方回复。4个月后,服装公司向商场发货,百货公司拒收。本案中双方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25条、32条、33条) 承诺生效时; 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 签订确认书时(约定优先)。 值得注意的情况: 1. 第29条(迟到的承诺——以承诺通知实际到达的时间确定); 2. 第26、16条采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成立地 原则:承诺生效的地点 1、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2、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也为合同成立地点 3、约定优先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第34、35条) 约定优先; 承诺生效地; 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经常居住地。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契约义务,而至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德国耶林1861年在《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 (二)构成要件 1. 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1)合同未成立或已成立但被确认为无效或可撤销 (2)要有缔约上的联系 (3)应注意的问题: A、附条件的合同中,恶意阻止合同的条件成就的;B、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问题 2. 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契约义务; (1)当事人一方违背了先契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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