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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概论(赵月林修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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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调查与案例分析 赵月林 教授、船长、律师、法学博士 大连海事大学 海事调查与案例分析 一、海事调查 (一)海事的基本概念。 (二)海事调查及其立法 (三)海事调查取证 (四)海事原因分析 (五)海事处理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的目的和任务 (二)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水上交通事故的概念 一、水上交通事故的定义 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 三、水上交通事故的等级 一、水上交通事故的定义 水上交通事故的概念源自于“海事”的概念。 广义的“海事”——与海上有关的事务。 狭义的“海事”——属于安全范畴,专指船舶、海上设施在航行、停泊和作业中发生的海损事故,即海上事故或海上意外事故。航海界将海事作为海上事故、海损事故、海难事故的简称。 水上交通事故:包括发生在海上的和内陆水域的交通事故。因此,水上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海事的分类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按照海事发生的水域分; 按照海事发生的对象分; 按照海事发生的船舶种类分; 按照海事致损的原因分; 按照海事致损的对象分; 按照海事发生的过程分——单一性海事、连带性海事 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一章第21条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第8条和第12条中“各缔约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供关于海事调查报告”要求,为了便于将事故向国际海事组织报告,MSC/Cir.953、MEPC/Cir.352通函对事故进行分类。规定船舶事故划分为如下几类:“特别严重事故”、“严重事故”、“较严重事故”和“海上事件”。 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1)“特别严重事故”:船舶发生事故,致使船舶全损、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污染。“严重污染”,是指由受影响的沿岸国或者船旗国某一污染事故进行了评估发现,该事故对环境造成了极其有害的影响或者不采取防污措施将会造成这种影响。 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2)“严重事故”:是指船舶发生事故,性质不如“特别严重事故”程度严重劣,包括火灾、爆炸、碰撞、搁浅、触碰、恶劣天气损害、冰损、船体裂缝或者怀疑船体有缺陷等等,并导致如下后果: ---主机无法启动,大范围的舱容受损,船体结构受损如船体水下渗透等,致使船舶不适航;或者 ---造成污染(不论污染的数量);和/或 ---发生的故障需要拖带或者岸上援助。 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3)“较严重事故”:是指船舶发生事故,但性质不如“特别严重事故”或“严重事故”恶劣,进行事故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记录有关海事的有用信息,也包括一般事故。 4)其他/或者 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为了与国际海事组织MSC/Cir.953、MEPC/Cir.352通函保持一致,便于将事故或船舶遇险信息向上一级组织报告。统一我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类型、分级标准和统计口径。国家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02年交通部长第5号令)规章。对事故类型、事故等级、事故分级标准等作了定义。 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事故种类: (1)碰撞事故; (2)搁浅事故; (3)触礁事故; (4)触损事故; (5)浪损事故; (6)火灾、爆炸事故; (7)风灾事故; (8)自沉事故; (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 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事故等级 (1)小事故; (2)一般事故; (3)大事故; (4)重大事故; (5)特大事故。 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重大事故 大事故 一般事故 小事故 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1990年3月20日,国家劳动部发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第34号令)有关条文解释如下: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第二节??? 事故调查的概念、性质和管辖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概念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性质 三、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辖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概念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可能有多个机构或组织分别行使不同的调查权,包括民事调查、行政调查、对触犯刑法的可能会需要进行刑事调查。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代表国家,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行政调查。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概念 IMO海事安全调查 IMO:海事安全调查是指为防止事故而进行的公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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