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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制度教案
金融法律制度教案
第一节 金融和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概述
(一)金融的涵义
金融,简单地说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
(二)金融体系
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是金融体系的基本要素,共同构成了动态的金融体系。
1、金融工具。又称信用工具,指一切能够证明金融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凭证。
2、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
3、金融市场。是指资金融通的场所。金融市场,如同商品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一样,是资金交易的场所和平台。
4、金融制度。金融制度是由金融立法、基本金融政策和金融规章建立起来的,有关金融交易、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相对稳定的运行框架和办事规程。
二、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定义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体系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一国调整不同领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体。我国金融法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银行法。是指调整银行的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规定票据规则,规范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信托法。是指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外汇管理法。是指调整外汇收支、管理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特殊金融机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有三个基本职能,即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
(一)发行的银行
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依法独家垄断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统一掌管全国的货币流通,它所发行的货币是国内惟一的法定货币。
(二)政府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隶属于国家,中国人民银行就是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领导的银行。
(三)银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主要以商业银行为业务对象,对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并监控其支付能力和风险能力。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具体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
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3.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4.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7.经理国库;
8.维护支付、清算单位的正常运行;
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协助行长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
(一)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的供应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
货币政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货币政策是一种宏观经济政策。
2.货币政策是一种调整社会总需求的政策。
3.货币政策是一种间接的控制措施。
4.货币政策是一种较长期的经济政策。
(二)货币政策目标
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手段和措施的总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的规定,我国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
1.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通过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地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的活动。
2.再贴现制度。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转让,从而取得现金的一种制度。
3.再贷款制度。再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短期信贷。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一是基于其最后贷款人的责任,二是为了调节货币供应量。
4.公开市场业务制度。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的行为。
5.基准利率确定制度。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基准利率在利率体系中起基础性和主导性作用,直接影响浮动利率、优惠利率、差别利率、加息利率等的高低。
6.直接干预制度。直接干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以“银行的银行”身份,直接对商业银行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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