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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答案及解析4.doc 免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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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四 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l5分) 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lo月病故,6问。王某过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l2万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5万元,并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l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l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为什么? 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为什么? 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为什么? 【答案】1.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l问。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闯,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N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l间。 2.有效。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3.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防议亦有效。 4.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6.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考点]继承、合同效力、撤销权及代位求偿的效力 [解析] 1.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王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婚后6间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王某死后,张某应当拥有一半财产——3间房。则王莱的遗产为3间房屋。《继承法》第l0条第l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张某、王甲、王乙各自继承王甲的房屋1间。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王甲的l间房由王小甲代位继承。综上所述,张某得4间房,王小甲、王乙各得l间。 2.王乙与曹某之间签订的售房协议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王乙并不全部拥有6间房屋的所有权,他无权对其进行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因事后征得张某与李某(王小甲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由其监护人行使权利)的同意,该协议为有效。 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协议。因曹某与朱桌的协议,曹某与钱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一致表示,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两协议都有效。 4.因为债具有平等性,曹某可以选择向朱菜还是钱某履行,选择一方,就必须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对方带来的损失。曹某最后选择了向钱某履行,和钱某办理了过户登记,钱某已经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曹某此时已经无法向朱某履行,属于履行不能,朱某只能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主张由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法》第74条第l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所以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莱支付货款的行为能得到支持。 6.《合同法》第73条第l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l2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l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所以,损害赔偿属于专属债权不能得到支持。 二、(本题l2分) 案情: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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