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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

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解读及研究、申报应对策略和疑难问题解析;目录;;一、 CFDA开展生产工艺核对的目的;公告内容:一、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必须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已批准的生产工艺,必须经过充分的研究和验证,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药品注册补充申请。 GMP:第一百六十八条 每种药品的每个生产批量均应当有经企业批准的工艺规程,不同药品规格的每种包装形式均应当有各自的包装操作要求。工艺规程的制定应当以注册批注的工艺为依据。 第二百四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应当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变更研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属中载明事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大多数已上市药品的生产工艺从未作为批准证明文件或附件下发给企业或当地监管部门,企业至多也只有申报工艺,何为批准的生产工艺?没有批准的生产工艺,难以界定工艺变更,对工艺变更的监督有法无依,难以落实。; 3.无罪推理原则的失败,变更的科学性与严肃性受到挑战 (1)极少依法申报; (2)极少开展系统性评估和研究; (3)极少考虑药品质量和患者利益。;(二)沉重的历史责任和紧迫的政治任务 1.药品安全是天大的事,小行业大责任 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 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题 2.历史垃圾不清除,中国制药难发展 (1)偷工减料、掺杂使假、虚假宣传、药价虚高、低水平重复、恶性竞争、劣币驱良币的风气盛行; (2)急功近利,目光短浅,创新动力严重 不足,假创新、真骗钱现象普遍,以科技创新实现经济增长转型困难重重; 3.破旧立新,引到行业回归正途,拉动内需,扩大国产药品医疗市场占有率 4.蓄势待发,窥视国际市场,从数量效益向质量效益转型,从仿制药大国向创新药强国迈进,急需中国制药核心技术;(???)筑基础阶段基本完成,GMP逐步背景化 中国制药进入到了后GMP时代 1.GMP认证全部下放各省; 2.修订《药品管理法》两证合一; 3.GMP将成为药品生产企业全部质量行为的平台和背景,不再占据制药行业的核心地位;;(四)回归药品质量的本质属性,具体品种风险管控凸显化 药品质量的本质属性: (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2.GMP保证药品质量的功能: 质量可控/(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差错) 3.如何实现GMP的保障功能: (1)质量源于设计,风险源于设计缺陷 质量设计的核心:处方和工艺 (2)质量实现于整个生命周期的管控,风险隐藏于任何环节上的漏洞 质量实现的基础:处方和工艺得到正确的执行 4.GMP与品种融合,监管将依托GMP,结合具体药品的特性实施对具体品种的风险管控。 ;二、GFDA开展工艺核对的思路分析;《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内容: “一、注意事项,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工艺变更的补充申请条件:影响药品质量的工艺变更 行政审批形式:补充申请 批准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工艺变更是否申报补充申请企业具有决定权!;公告内容: “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质量不产生影响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第18项提出补充申请” 附件4第18项 其他 有驳法理,行政要求不成立!;3.历史包袱沉重,监管难辞其咎 (1)批准的工艺无踪可寻,何来对比研究; (2)原有标准制定不合理,何以研究; (3)唯标准论横行多年,疏于工艺监管,因果显露。 2007年之后才进行注册现场核查,之前只是材料审批 4.全面开展工艺核对的条件尚不成熟,欲速则不达 (1)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占用监管和社会资源,工艺核对已无资源可用 (2)多部法规尚在修订,工艺变更管理方式尚不确定 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方法、上市许可人制度 (3)化药思维监管中药步入死胡同,中药监管方向不明 5.机构改革削弱药品监管力量,权威统一的监管体系难以确立,日常监管无以立足;(二)政治需要,核对工作迫在眉睫 (三)缓和矛盾,稳中求进 1.尽早启动,明确态度,先登记,后核对 生产工艺登记表模板(征求意见稿) 2.小步慢走,分步实施,风险优先,法律先行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五章上市后变更与延续 第九十四条 上市后变更管理是指上市药品注册批件及附件载明信息的变化和生产、质控、使用条件的变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补充申请、备案或年度报告等方式进行管理。 3.摸着石头过河,边核对,边调整,不断优化监管策略 4.分类处置,不搞一刀切 5处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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