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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事务所-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中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Z H O N G Y I N L AW Y E R
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凯旋广场3-3104 邮编:610041
电话:02885432302 传真:028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成渝高速公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赵燕颖、胡定芳出席并
见证了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
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
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以董事会书面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备股
东大会的决议》。依据该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
次临时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
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此外,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编制的通函已发布于香港交易所
网站并寄发予公司 H 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编制的股东大会会
议资料,亦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该等通函和材料载明了会议审议事项
的详情。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7月26日下午3时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
街252号公司四楼420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黎明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9:15-15:00。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1)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7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1,831,134,591股(包括H股共189,888,127股),约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9.879%;(2)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董
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境内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
士。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此外,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周黎明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上获
批准之日起为期三年;
1.02 选举甘勇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上获
批准之日起为期三年;
1.03 选举郑海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上
获批准之日起为期三年;
1.04 选举唐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上获
批准之日起为期三年;
1.05 选举黄斌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上获
批准之日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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