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展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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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条款

第 113 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口展区参展条款 定义 除本条款特别注明外,下述词语定义如下: “展览”指第 113 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口展区。 “组展单位”指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总代理”指福建荟源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参展商”指提交组展单位提供的参展申请表并获组展单位确认在展览会展出的公司法人。 “展览场地”指举办第 113 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场地。 “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社会骚乱、罢工、示威游行、恐怖活动或威胁、进口限制、政府干预及其他非组展单位所能控制的、不可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致使直接影响本条款约定之 展览会不能如期举办的所有事件。 1.2 本条款有关时间的描述(如日期、工作日、天数等)均以中国大陆时间为标准。 1.3 为方便阅读而加注在本条款中的任何标题,并不影响本条款的结构和效力。 参展申请 2.1 申请者资格及对展出产品的要求 2.1.1 申请者必须为根据适用法律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合法注册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公司,且须 提供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非英文或中文版本的的营业执照,须提供中 文或英文翻译件。 2.1.2 展出产品须属于《第 113 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目录(进口展区)》范围。 2.1.3 展出产品须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生产,且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2.1.4 鉴于广交会具有看样成交的贸易特性,进口展区只接受拥有产品的企业直接参展,不接受任何中介组织包括官方机构、组展代理机构参展。 如申请者委托中国大陆分支机构或第三者(正式分代理或分销商)参展,须以书面形式向组展单位或总代理指定的分代理商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是授权参展书原件;二是申请者授权有关分支机构或第三者代理其展品的代理授权书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或其他能证明两者关系的文件。 上述 2.1 与 2.2 条款涉及的证明材料均须于参展申请时一并提交,组展单位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决定是 否批准有关申请。 申请者一旦提交参展申请表,即被视为接受所有参展条款,该申请具有法律约束力。 参展申请者没有必须被批准的法律请求权,组展单位和总代理有权决定是否接纳参展申请,并无须作出 任何解释。 组展单位和总代理可随时要求参展商出示必威体育精装版的公司注册证书、名片、产品目录或可能要求的其他文档 或材料,以证明参展商符合申请者资格。 申请者须确保所提交所有参展资料的真实性,包括营业执照以及原产地证书等文件的真实性。 3、展位分配 3.1 组展单位和总代理会尽量按照展品的类别及展览会的情况分配展位。 3.2 组展单位和总代理有权决定展位分配,并无须作出任何解释。 3.3 总代理或总代理指定的分代理商以发出展位确认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参展商参展许可。展位确认通知一经 发出,本条款即生效。 3.4 在任何时候,总代理或总代理指定的分代理商出于重要原因或安全考虑,有权改动展位的尺寸,调整展位的位置,以及作出展览场地布局方面的结构调整。如果上述措施导致展位面积缩小,将退回已交纳的展位费与现有面积的差额。除此外参展商不能以此为理由向总代理或总代理指定的分代理商追讨任何损失赔偿或要求退 款。 1 地点/日期 公章/有效签名 4、参展费用与付款 4.1 展位费分为光地与标准展位(9 平方米)两种收费标准。光地为参展商自行搭建的展位,最少 36 平方米,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米计。具体详见参展申请表。参展商依据《第 113 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进口展区参展商服务指南》申请或订购的相关服务,按该指南的要求办理费用支付与结算,不计入展位费。 4.2 参展费用按付款通知书当天中国银行现钞买入价折合人民币结算(参展保证金除外) 4.3 展位费付款时间,参展商应于收到总代理或总代理指定的分代理商发出的付款通知书(传真件有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总代理 或总代理指定的分代理商一次性交付展位费总额。 4.4 延迟付款,若参展商未能于本条款约定之付款期限内支付应付展位费,即为延迟付款(下同)。 4.4.1 若参展商延迟付款在5个工作日(含第 5 日)之内,参展商须承担自应付之第一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每天2‰的滞纳金。由于参展商延迟付款造成了总代理或总代理指定的分代理商的经济损失,由参展商承担。 4.4.2 若参展商延迟付款超过5个工作日的,总代理或总代理指定的分代理商有权终止本条款,并将相应的租用展位转售第三方。参展商已交予总代理或总代理指定的分代理商的所有参展费用(包括展位费及其它费用),总代理或总代理指定的分代理商概不退还。此情况下条款终止时即视同参展商退出参展,须按下述条款 5 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4.5 注意事项 4.5.1 上述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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