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展规则与条例-繁体中文版(PDF档) - 电子信息博览会ME Show.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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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 SHOW 2012 2012 海峽兩岸(馬鞍山)電子信息博覽會參展報名表 2012 年 11 月30 – 12 月2 日 中國安徽省‧馬鞍山市 ‧海外海汽車城展覽中心 參展 條 款 本公司願遵守海峽兩岸(馬鞍山 )電子信息博覽會主辦單位為維護展會品質與展會安全所訂立的以下條款: § 定義 1 、除另有說明外,以下定義適用於本條款所有部分。 1.1 「展覽期」指參展合約書內訂明之展覽舉辦日期,此日期可隨經辦單位之決定有所改動。 1.2 「經辦單位」與「承辦單位」系指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與金展會議展覽有限公司,負責展覽之主辦、推廣、 規劃之設立及執行、並一切有關展覽之管理事宜。 1.3 「參展商」指任何以獨資經營者、合夥人或有限公司名義申請展覽者,或其代表、代理及雇員;亦包括報名已被正式接 納 者。 1.4 「展位」指展覽場地內之標準展位及特裝展位。 1.5 「展覽場地」指位於安徽省馬鞍山市海外海汽車城展覽中心。 1.6 「宣傳物品」指所有參展商於展覽中所展示、派發或使用之贈品、單張、小冊子及其它宣傳品。 1.7 「2012 年海峽兩岸(馬鞍山 )電子信息博覽會參展條款」指本文「條款細則」及其隨之修訂。 § 參展資格及守則 2 、參展商須於展覽期前向承辦單位遞交已填妥之參展合約書。經辦單位將審核其展出產品是否合乎展會的主題,經辦單位 有權對於不符合展會主題的廠商,拒絕其參展。 2 3 、參展商向經辦單位遞交已填妥之參展合約書後,一經經辦單位合格通知的15 天內,支付每攤位(9m )人民幣2,000 元整或 新台幣 10,000 元整作為參展保證金,合約書方為有效。 4 、參展商於合約書生效後,以任何理由撤回其申請,則需向經辦單位出具帶有其簽字蓋章的退展申請。2012 年10月 2日起 取消參展者,該參展商所繳交的參展保證金將至少有 50%不被退還,以上費用並將納入本次展會的聯合宣傳費用。此外, 經辦單位有權在其後把有關展位轉租轉讓予他人。/ 5 、展覽期間,參展商所獲分配展位空間只可作商業推廣用途。搭建展位及展覽期間,參展商必須以經辦單位認可之形式使 用上述展位空間;否則,經辦單位有權即時收回所有或部分展位元空間,而參展商須負責有關清場費用,及不得追討展 位 費或任何形式之賠償。 §場地分配 6 、展位元位置由經辦單位依展品分區規劃,按公司形象及品牌知名度來規劃並提供給參展商完成攤位位置確認。 7 、展覽場地或攤位使用權只限於合約書上所列明之參展商,故參展商不可轉讓、授權、分租及以任何其他形式。合展廠商 必須事先向經辦單位申請並經由核准後方能共同展出。此外,公司招牌以報名表上的公司為准,合展商僅能於名錄上刊 登基本信息。 8 、經辦單位保留修改展覽場地之規劃或于必要時,調動參展商已獲得分配的攤位之權利。 §展位之建造及佈置 9 、無論特裝展位參展商自行聘請承建商,或雇傭承辦單位之特許承建商,其展位的裝潢設計草圖須備一式三份,於2012 年10月 15日前,向經辦單位和展覽場地提交。所提交之設計草圖不可小於 1 :100之比例,並須包括立體圖、水電圖、 攤位高度、裝配方式、顏色、所用材料。此外,也須列出展品、影音器材等數據。所有特裝展位之裝潢方案必須事先取 得經辦單位和展覽場地之書面同意,而經辦單位有權否決所提交之設計且不作任何解釋。 10 、特裝展位之材料運輸、搭建、拆卸及挪移等工作均須參展商自行負責,並依照經辦單位所安排之時間及指示執行。 11 、所有特裝展位的裝潢、展位的高度限制規定將依據各樓層與區域限制另行通知,一但確認通知,即不得超出限制高度。 12 、標準展位改特裝展位之參展商,必需於2012 年10月 22日前,向經辦單位出具書面的申請,經辦單位將不提供任何基 本展具,展位費用不打折,不退還。 12.1標準展位改特裝展位之參展商,若其展位的背面面對走道 ,必需對展位背面加以裝飾。 13 、標準展位的高度限制規定為2.5 米。 14 、由經辦單位特許承建商所提供之標準展位統一設計,參展商不得隨意更改其公司招牌,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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