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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内容信息表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621023000000SB000-SP-0001 事项分类 非行政许可审批 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电力企业、矿山企业,必须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办理审批手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办理主体 华池县水土保持管理局(法定授权组织)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出具请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书面申请以及由相应级别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办理部门 华池县水土保持管理局预防监督站 办理地点 华池县柔远镇中街19号华池县水土保持管理局 联系电话 0934—5121795(0)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流程图” 服务表格 无 常见问题解答 见“水土保持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0934—5131668(0) 在线办理链接 无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内容信息表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竣工验收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621023000000SB000-SP-0002 事项分类 非行政许可审批 事项名称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竣工验收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验竣工验收,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五条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计划部门审核项目时,必须严格把关。 办理主体 华池县水土保持管理局(法定授权组织) 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技术报告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验收申请。(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办理部门 华池县水土保持管理局预防监督站 办理地点 华池县柔远镇中街19号华池县水土保持管理局 联系电话 0934—5121795(0)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竣工验收办理流程图” 服务表格 无 常见问题解答 见“水土保持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0934—5131668(0) 在线办理链接 无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621023000000SB000-FW-0001 事项分类 管理服务 事项名称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活动,损坏水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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