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法学院的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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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法学院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 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由于目的和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必须同时把目的既看成是“一种事实,又视做是一种判断事实的标准。当然,他还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法本身不是中性的词汇,其本身包含着某种道德意义。重新提出了“恶法非法”。 2、法的功能 法律的价值目标是多方面的, 诸如平等、自由、秩序、社会福利、公共幸福、社会效益等,法律的价值目标在不同的社会其侧重点是不同的, 自然法学派尤其关注秩序、自由、平等、正义。 ( 1)秩序。自有人类始, 暴力冲突就始终存在, 冲突本身并不会彻底根除,但人们找到了解决冲突的办法,这就是法律。秩序是与法律相伴的基本价值, 一个没有秩序,没有相对安定的社会,法律的其它价值的实现都将成为泡影。 ( 2)自由。人的自由是人支配和驾驭客观世界的一种能力,是人在与客观世界的斗争中所争得的一种相对独立性,卢梭曾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把人类的历史说成是自由的实现过程,但自由并不意味着放任。 ( 3) 平等。平等观念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最为关注的一个观念之一,其中以卢梭的平等观最为著名,“人们制定法律就是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代替了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 (4) 正义。法律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是人们根据正义原则制定出来的行为准则。正义不是一个和其它价值目标并列的一般性价值目标,而是一个能综合、包容和指导、调整其它价值目标的最高的全局性的价值目标。 所以,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必然包含了能使人们明辨是非、知善恶的价值标准。法律发展的目的在于社会,制定法律时要把公共幸福和人权作为其首要的目的, 法律所依赖和保护的是法律制定者的利益,法律是由人民制定的,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法律的价值目标,秩序、自由、平等、正义等是互相联系、互相渗透、互相协调的,没有平等的自由和没有自由的秩序的社会不仅不会是一个完美的社会,甚至会是一个邪恶的社会。同时自然法学对法律的价值进行评价, 不仅能防止盲目地崇拜现有的法律制度, 而且能不断地提出更高的要求,把法律推向理想的境界。 3、法的运行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产生于契约,产生于理性,所以人们应该自觉遵守自然法的价值,坚持法治,实现宪政。但是人们也拥有反抗权,对于不正义的法律,不应该遵守,恶法非法。正如洛克所言:“人类原来所处的自然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1]自然法学派强调的是自然法产生于人们的理性,而人们就应该自觉去遵守。 4、法的结构 法由法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组成,即程序自然法和实体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学家富勒还提出, 法律不仅要符合其外在道德标准, 也必须符合内在道德标准, 即要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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