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会计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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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会计画

一、研究計畫執行相關規定說明 二、計畫人員管理要點說明 一、研究計畫執行相關規定說明 2.計畫執行與經費核銷:經分表系統操作—系統位置與登入方式 一、研究計畫執行相關規定說明 2.計畫執行與經費核銷:經分表系統操作— 「代理人管理」畫面 1.經分表系統左邊各欄請務必 確實填寫 2.計畫主持人於產學合作委託 計畫合約簽訂,或獲國科會 核定經單通知後,至會計系 統查詢流水號,填具經分表 陳核。 3.計畫執行期間務必詳實填 寫,且各類單據或發票之日 期,務必為計畫期限之內。 (1)依核定補助用途於計畫期間支用,若與核定內容或細項不符,應事先依行政程序簽准後方得支用。 (2)出國目的(移地研究、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國際合作研究計畫)改變可校內循行政程序變更,然需填寫變更彙整表。 (3)經費變更,務必先完成校內變更程序後,方可重新建置經分表,變更申請各項表格,請至研發處網頁 / 研發相關表格下載: A.研究人力費及業務費變更申請表 B.研究設備費變更申請表 C.國外差旅費變更申請表 (4)經費流用:「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三項目間流用之比例限制,已改為流入流出比例為50%,請循校內變成程序,至研發處網頁填寫「國科會變更流用申請表」,超過此比例,仍需事先報國科會核准。 (5)「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台費用」可於業務費項下支應。 (6)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因故留職停薪、離職、退休、調任、借調至駐外單位、遭停權或死亡,需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上國科會網站辦理變更。 (1)請務必於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結案申請(成果報告撰寫格式101年9月4日起更新),請至研發處網頁下載相關表格辦理 國科會計畫:請填寫國科會就地查核申請表 產學及其他研究計畫:請填寫產學合作計畫結案申請表或補助款計畫結案申請表 (2)若計畫執行期間曾辦理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之變更,需另填寫「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支出用途變更彙報表」 (3) 國科會多年型計畫必須於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二個月於國科會網站線上繳交期中進度報告,經國科會學術處審查確認,且計畫支用達70%,即可填寫使用支用明細表經行政程序請領第二年或第三年的第一期款。若未依時繳交期中進度報告或預期成果不能達成,國科會得隨時終止執行該計畫。 1. 管理費提撥方式修正,101.8.1執行之計畫管理費修改為期初先提撥50%,剩餘50%於計畫結束辦理結案時併入結餘款使用。 2. 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事項: 於專題研究計畫中已擔任任一類助理人員者,不得再擔任同一計畫之其他類之助理人員。專任助理人員不得擔任其他專題研究計畫之助理人員。 兼任助理為應屆畢業生者,得視計畫需要繼續約用至完成離校手續後二個月止。 兼任助理如休學,自學校開立休學證明書所載之日期起,不得擔任兼任助理人員。 3. 作業要點與經費處理原則: 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增列須報會同意後方得報支。 不同補助項目(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流用比例放寬為50%。 博士後費用為專款專用不得流出、管理費不得流入。 各項目細項變更授權各校認定,並於計畫結案時製表報會。 因與計畫直接相關之細項經行政程序核可皆得報支,援刪除要點及原則所有列示細項。 擬變更採購設備之細項金額超過50萬元者,經行政程序報准後需上國科會網站登錄。 3. 作業要點與經費處理原則: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增列「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亦得報支國外差旅費。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放寬參與研究計畫相關人員亦得報支。 購入之圖書改列業務費第二項,是否列入財產由執行機構按「圖書館法」及「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辦理。 研究設備費及國外差旅費未辦理變更流用且未動支者,應將款項繳回。 不能核銷必須有法令依據。 建議各計畫執行機構成立爭議處理機制。 教育部針對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專函提醒事項 執行補助或委辦計畫經費應遵守撥款單位相關規定辦理。 依教育部98年7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80089039A號函規定,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接受委託研究之情事,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 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計畫所需人員(含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等助理人員)之進用應符合利益迴避原則。 執行計畫辦理財產、物品或勞務採購時,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除科研經費採購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得不適用採購法外,超過10萬元之採購案應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分批辦理採購。 辦理各項支付,超過1萬元(零用金限額)之公款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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