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清华大学九十一会计年度概预算编列日程表-国立清华大学主计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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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清华大学九十一会计年度概预算编列日程表-国立清华大学主计室

107年度概算填表須知 一、填報期間:本年度預估收入、支出發生期間為107/1/1~107/12/31。 二、填表範圍:A、B版(含部門、收支並列及各類計畫) 三、一般院(含系所)處、室、館、中心需填報的概算需求表格: 1.概算提列總表(ACC0)…等資料及加填「學雜費收入補充說明表」,供主計室彙總覆核用。 4.國外、大陸旅費計畫(ACC1)由學術副校長室彙總後,請先送人事室編列再送主計室辦理。 5.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車輛購置等項(ACC1),由總務處與校園規劃室彙編後送主計室辦理(凡營建工程預算之編列,請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填表注意事項: 1.為配合實施校務基金教育部補助經費大幅減少,除相關法令規定必須編列預算者外(如:分擔污染防制費),其他經常門需求,請於年度校內分配時再行提出申請。 2.依97年度概算需求會議決議,各單位如有新興計畫(如房屋建築及圖儀設備需求),請專案簽陳校方同意,再由總務處或校園規劃室循營建工程編列程序辦理,。 3.兼任教師鐘點、專任教師兼職鐘點(如兼任推廣教育、在職專班、建教合作之工作費等)、行政人員兼職酬金等,用途別科目為「人事費-124」;專案計畫專兼任研究助理酬金、在職專班助理薪資、臨時工資、非預算員額之人員酬金及上該人員之年終獎金、勞健保費、離職儲金、加班費等,用途別科目為「一般經常費-27D」。 4.國外、大陸旅費部分,依97年度概算需求會議決議,由學術副校長室彙整出國旅費,各單位如有出國計畫需求,請由建教計畫、管理費或其他自籌經費項下支應;惟以在職專班收入支應者(如EMBA、工工系等)依教育部規定,仍應循概算程序提報(含出國地點、人數、事由與金額)。 5.收支併列計畫(如捐款、場地、技術服務、推廣教育、雜項…等),凡3年以上均有收入與支出情形者,均需提報概算需求。 6.各收支併列計畫填報時,經常費部分,除人事費(124、131)、國外差旅費(232)、大陸旅費(233)、廣告費(244)、業務宣導費(246)、專兼任助理酬金(27D)等,依7級科目編號明列外,其餘科目請全部填列一般經常費。資本門部分仍請比照以前年度做法依7級科目編號明列。 7.依據「96年度教育部所屬校務基金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凡人事費(100)、加班費(131)、專技人員酬金(282)、國內旅費(231)、國外旅費(232)、大陸旅費(233)、公共關係費(291)、廣告費(244)、業務宣導費(246)、一般服務費(270,含27D)、用品消耗(320)、捐助(720)及其他費用,均為管制性及特殊科目請避免超支,故請於實際經費核銷時特別注意。 8.三項設備(機械、交通及運輸、什項設備)概算提報作業ACC4含年度經費、建教合作計畫、及其他自籌收入部分,其填報原則如次(附圖): (1)購置電腦與軟硬體設備:提供明細資料(含所屬單位、財產類別、規格、數量、單價、用途…等欄位),應與計算機中心調查之「設置及應用電腦經費」相符,不符者以計算機中心統計數為準。 (2)500萬元以上儀器設備:提供明細資料(如有需求請填報,送研發處彙辦)。 (3)新進老師研究設備費:預估擬新聘老師人數計算。 (4)建教合作或教育部補助計畫配合款:參考前3年配合款數字估列。 (5)其他無法分類部分,歸類至配合教學研究設備項目。 (6) ACC4總和需等於ACC1、ACC2設備費。 以上調查僅做為概算編列審查用,執行時依校內分配額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變更。 另依據教育部97年2月22日台電 097 00286364137):凡學校依規定設置推廣教育班、向學員所收取價款之收入屬之。 四、權利金收入(4147):凡提供權利所獲得之收入屬之。 五、其他補助收入(41AX):收到教育部各類型補助款屬之。 六、資產使用及權利金收入(4226):凡提供宿舍、停車場地或活動場所等,所獲得之收入屬之。 七、違約罰款收入(422B):凡未依契約或其他規定履約所收取之懲罰性收入屬之。 八、雜項收入(422Y):凡非屬以上之收入屬之。 、雜項收入(4Y):凡不屬於以上其他業務收入屬之。 經 常 門 、 資 本 門 劃 分 標 準 一、資本門 1.用於購置土地(地上物補償、拆遷及整地等費用)及房屋之支出。 2.用於營建工程之支出(含規劃設計費、工程管理費及電梯空調等附屬設備 費)。 3.用於購置交通運輸設備之支出(含稅捐、音響及冷氣等附加費用)。 4.用於購置耐用年限2年以上且金額1萬元以上之儀器、設備之支出。 5.各級學校圖書館及教學機關為典藏用之圖書報章雜誌等購置支出與其他機關購置圖書設備之支出。 6.分期付款購置及取得產權之資本租賃方式之電腦設備等支出。 7.用於購置技術發明專利權或使用權、版權等之支出。 8.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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