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理解和保护您在与陷入财务困境的美国客户和 - Miller Canfiel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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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理解和保护您在与陷入财务困境的美国客户和 - Miller Canfield

备忘录 理解和保护您在与陷入财务困境的美国客户和供应商的交易中的地位 发件人: Richard A. Walawender Richard C. Sanders 公司事务部负责人 商业诉讼部负责人 +1.313.496.7628 +1.313.496.7676 walawender@ sanders@ 日期: 2009 年1 月 当前的经济环境挑战重重,在此环境下运营的公司都在评估它们在美国市场上的客户和供 应商的财务风险,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地位,尤其是在以下方面:(a) 申请破产保护前未付 应收账款;(b) 申请破产保护后持续的业务关系;(c) 市场重建通常会带来的陷阱/机会。 与陷入财务困境的客户进行交易的无担保供应商在收取发票货款时可能会遇到困难。如果 某位客户破产而成为债务人,其债权人通常被禁止采取更多措施来收取其货款,除非得到破产法 庭的允许。不过,债权人将有权向破产法庭提交索赔证明。不幸的是,无担保债权人很可能只能取 得部分赔偿,并且必须等待很长时间。 本简报的目的是概要介绍诉讼委托人在进行向陷入财务困境的客户要求归还货物、停止货 物交付以及提高无担保索赔胜诉率的努力时应知道的一些主要方法。如欲了解有关下述或相关问 题的更多信息和具体建议,请联系我们。 • 要求充分担保。根据《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简称“UCC” )第 2-609 条的规定,一旦供应商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该供应商即可书面要求该 客户提供按时履约的充分担保。重要的是,在提供充分担保之前,该供应商可以暂缓履行其义务。 由于“原”合同已暂缓履行,如果供应商愿意,则可同意继续履行,但仅应按新条款履行,如征收 预付现金(Cash in Advance,简称“CIA” )、付现金后交货(Cash Before Delivery,简称“CBD” ) 或货到付款(Cash on Delivery,简称“COD” )条款。 • 索赔申请破产前应付款项。客户提交破产保护申请后,破产申请提交前(申请前)发生的 供应商对未付款项的索赔现在包含在债务池中。索赔的法律地位取决于索赔的类型以及是否是担 保债务。为保护作为索赔人的权利,供应商应在破产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证明。债权人获 取申请前债务偿付或就申请前索赔寻求针对债务人的任何救济的尝试如果没有获得法庭指令,则 可能违反“ 自动中止” 的规定,该规定为债务人在重组或清算期间提供保护。 但是,根据《2005 年防止滥用破产法与消费者保护法案》(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5 ,简称“BAPCPA” )的规定,除下文所述延长期限的取回权 外,供应商还对在客户破产案开始审理之前的短期时间内所交付给客户的货物享有行政优先受偿 要求权。无论供应商是否符合取回权的要求或者是否有权享受取回要求的救济,此行政优先受偿 要求权均适用。此行政优先受偿要求权适用于追回客户申请破产保护后20 天内交付给客户的货物 价值。 • 取回要求。除行政优先受偿要求权外,供应商还可以要求取回(或要求客户返还)原先以 赊销付款条件交付给现在无偿付能力客户的货物。此外,如果客户支付货款的支票被银行拒付, 供应商还可以要求追回客户以 COD、CBD 或 CIA 的方式销售和交付的货物。重要的是,供应商 不用等到客户申请破产保护后才申请索要归还货物。但是,一旦客户申请破产保护,《破产法》 (Bankruptcy Code) 确实会限制供应商的取回货物权。 债权人的取回权源于州法,尤其是 UCC 第 2-702(2)条. 该条法典规定以下要求必须满足才 有货物取回权: (1) 客户收到货物时必须已无偿付能力; (2) 供应商必须要求返还货物; (3) 取回要求必须在客户实际收到货物后10 天内发送至客户; (4) 货物必须是以赊销付款条件售予客户或客户的支票被拒付的;以及 (5) 取回要求提出时客户必须仍然拥有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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