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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公告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证券代码:600255
编号:临2002—005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公司控股子公司芜湖鑫瑞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优势,同时提高芜
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性资产的盈利能力,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经公司
二届二次董事会审议批准,芜湖鑫瑞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
司的委托,对其部分经营性资产进行运作和管理。双方于2002 年3 月26 日签署
了 《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具体如下:
双方约定的委托经营管理的资产为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
精炼厂、动力厂和稀贵金属厂的经营性资产,上述三厂净资产合计为 01元,在职员工512人,2001年经营发生亏损。
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委托资产拥有所有权及扣除管理费用后的收
益权,但同时应尊重芜湖鑫瑞贸易有限公司对委托资产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并配
合工作。
芜湖鑫瑞贸易有限公司对受托资产拥有经营管理及收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管
理费用的收取比例为受托管理资产年收益的 2%。芜湖鑫瑞贸易有限公司负责组
织优秀的管理团队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受托资产进行管理。
双方约定的资产管理期限为5年,自2002年4月 1日起至2007年4月 1
日止,期满后可续。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 《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本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由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芜湖鑫瑞贸易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于2002 年3 月26 日在中国芜湖签订。
甲方拟委托乙方组织管理团队对其全资拥有的精炼厂、动力厂和稀贵金属厂(以下简称
目标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组织管理团队按照本合
同的约定对目标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并考虑到双方的条件和相互的承诺,就
甲方委托乙方对目标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事宜,特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在本合同中 (包括其附件),除非另有定义或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字词和用语应
具有下列涵义:
合同指双方签订的本合同及其附件,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
不可抗力事件指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火灾、水
灾、风灾、旱灾、地震、雷电、台风和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动和类似的军事行动、民间
骚动,以及罢工、怠工和其他工人运动等。
期满指本合同的全部期限 (包括任何延长期限)已经届满。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而一方指甲方或乙方及
其继承人或允许的受让人。
管理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目标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
专有资料指在本合同期间,乙方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向甲方透露的,有关产品的
设计、制造、运用、检验、测试、维修、包装和销售的一切技术知识、发明、创作、诀窍、
公式、配方、规格、设计、方法、流程、技巧、数据、正确秩序、装置、图纸、指示、专门
知识、行业惯例、行业秘密、商业资料和其他资料,不论该等资料是否有专利权或是否可有
专利权,并包括乙方对之所进行的改进。双方均理解到,专有资料不包括且不应包括乙方已
经或将会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资料,以及乙方与第三方合作而已经或将会开发的任何资料,
因为这些资料是乙方不能合法向甲方透露的,或者是乙方必须向任何该第三方支付任何性质
的款项后方可透露的。
第二条 合同各方
2.1订立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瑞庭 职务:董事长
乙方:芜湖鑫瑞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 纯 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条 目标公司现状
3.1目标公司现状 (截止2001年12月31日)
3.1.1授权资产状况
动力厂、精炼厂和稀贵金属厂净资产合计01元。
3.1.2职工状况
动力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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