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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细表-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网站
附件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细表
法定职责 法律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2-3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4-7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
2、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项、《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从业人员不足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四、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1. 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10名以上1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有1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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