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NOx减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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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NOx减排

新增排放量核算要点-续1 新注册车辆明细表示例: 新增排放量核算要点-续2 转入车辆明细表示例: 新增排放量核算要点-续3 2、排放阶段认定: 新注册、转入汽车按实际核发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定排放阶段,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按初次登记日期核定排放阶段。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汽车,新注册车辆按国Ⅲ阶段核定;转入车辆与新注册车辆排放要求相同的,转入车辆排放阶段按新注册车辆排放阶段核定,转入车辆排放要求低于新注册车辆的,统一按国Ⅰ阶段核定;环保一致性检查不合格的车辆,按照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定。 机动车氮氧化物新增削减量核算 机动车氮氧化物削减量是指核算期与上一核算期同期相比,通过实施车辆注销(包括车辆报废、灭失、退车、出境、强制注销)、车辆转出、车用油品升级、加强管理等措施,新增的氮氧化物削减量。 车辆注销氮氧化物削减量 予以核算的注销车辆包括报废、灭失、退车、出境和强制注销车辆。 车辆转出氮氧化物削减量 车辆转出本行政区域带来的机动车氮氧化物削减量核算公式如下: 注销、转出削减量核算要点 1、数据来源及认定: 核算期注销、转出车辆数采用地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数据,对于不能按照附表5-4-2提供明细的,注销、转出车辆不予核算减排量。同时注销、转出车辆还应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等)备查,否则不予核算减排量。 2、排放阶段认定 注销、转出汽车按实际核发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定排放阶段,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按初次登记日期核定排放阶段。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汽车,注销和转出车辆统一按国Ⅱ阶段核定。 注销、转出削减量核算要点-续1 3、注销车辆明细表实例 4、转出车辆明细表实例 车用油品升级氮氧化物削减量 车用油品升级到国IV及以上阶段可计算油品升级削减量。 与计算车辆新注册、转入、注销和转出带来的氮氧化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不同,油品升级削减量只能计算一次,不能每年累加。例如如果某地2011年满足了油品供应要求,得到了油品升级削减量,则在后续4年的计算中,只能计算车辆数量上的变化量带来的油品升级削减量。 车用油品升级氮氧化物削减量 车用油品升级带来的氮氧化物削减量核算公式如下: 车用油品升级氮氧化物削减量-续1 车用油品升级氮氧化物削减量-续2 车用油品升级氮氧化物削减量-续3 油品升级削减量核算要点 1、数据来源 车用油品(不含低速载货汽车用油)供应量采用地级市油品供应主管部门数据;数据统计时需要注意核算期和供应期是不同的概念,需要统计的是供应期的国IV油品供应比例。 2、核算前提 核算期地级市国Ⅳ及以上车用汽油或车用柴油供应期内供应量超过50%以上,且能提供相关证明(包括相关政府文件、当地质检部门油品质量监督检测报告等)的,予以核算油品升级削减量。 3、2010年基数 2010年国IV及以上车用油品供应期内供应量比例统一取零。 加强管理氮氧化物削减量 核算期机动车环保管理达到以下要求之一的,予以核算加强管理削减量。包括: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90%;出台并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或车牌尾号限行政策。地级市未按附表5-4-3要求提供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信息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信息,不予核算加强管理削减量。 与计算车辆新注册、转入、注销和转出带来的氮氧化物新增和削减量计算方法不同,加强管理氮氧化物削减量只能计算一次,不能每年累加。例如如果某地2012年满足了管理减排要求,得到了管理减排削减量,则在后续3年的计算中,只能计算车辆数量上的变化量带来的管理削减量。 加强管理氮氧化物削减量-续1 环保定期检验及环保合格标志明细表实例 加强管理氮氧化物削减量-续2 加强管理氮氧化物削减量-续3 加强管理氮氧化物削减量-续4 加强管理削减量核算要点 数据校核 对于新注册、注销车辆数据,按照统计部门数据校核;对于转入、转出车辆,在省和全国范围内按照转移车辆总量平衡进行校核;对于车用油品供应量,按照统计部门数据校核;对于环保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数据,按照环保部车辆识别代号(VIN)数据库、环保合格标志数据库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统计信息校核。 “十二五”全国机动车氮氧化物 核算系统 系统建设目的 实现地市、省、国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核算; 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机动车氮氧化物信息报送; 建立全国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核算工作管理平台。 系统用户 地市环保管理部门 基础数据录入上传、排放量估算、报送 省级环保管理部门 审核地市报送信息、排放量估算、报送 环境保护部 审核报送信息、排放量计算和认定 报送核算流程 录入报送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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