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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的目的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等规定的掌握程度。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重要意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利、煤矿安 全监察等规定的掌握程度;对我国制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的规定的重要意义、特大安全事故的界定和相关部门责任以及对未履 行责任者处罚等规定的掌握程度。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的种类及 程序等规定的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总则 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 条例。 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 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 程及装修工程。 管理原则(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主体对象(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 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科技政策(第五条 )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3、资金要求(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 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机构人员(第二十三条 )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 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 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 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 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 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安全技术措施和临时用电(第二十六) 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 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 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 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消防安全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 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 双方签字确认。 6、消防安全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 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 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 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7、施工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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