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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一些思考
关于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一些思考 比较法的使命一直都是各国比较法学者所共同关注的话题。大体上说,国外学者对此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认知:一是认为比较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各国法律的对比,寻求一个最佳的法律模式来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二是认为比较法的目的在于通过认识和比较国外的法律来更好的认识和理解本国法的安排。在我国比较法学界,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比较法学研究能够开拓视野,寻求人类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共性规律,通过对本国法律和外国法律的比较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本国法制的设想,指出可行的方法和途径;最终目的在于从全人类和整个世界的高度,本着对全人类和整个世界的关怀,对所有民族国家法律及其相应制度中所蕴含的人类共性予以探究和阐释,进而从人类社会的角度发现和确立可以普遍适用于全人类社会或者整个世界的共同法或者普遍法
20世纪80年代,王名扬教授曾经在《比较行政法的几个问题》中提到,比较行政法的研究具有两个目的:一是实用目的。研究其他国家的行政法,可以作为我国行政立法的参考,对于同样的问题,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就有不同的理论和不同的解决方法。二是学术目的。研究国外行政法当然要研究比较行政法,就是研究中国行政法,比较行政法也是有帮助的。研究比较行政法,可以拓展我们的观察视野,丰富我们的想象力,增强认识问题的广度和深度,对于我们分析中国材料,提出自己的理论,能够提供一些启发和帮助。上述关于比较法和比较行政法研究目的的论述对我们当下重新理解比较行政法学的历史使命有着启迪作用,鉴于公法与私法的巨大差异性,特别是行政法发展的时代性尤其强烈,因而对比较行政法学历史使命的认识也必须放置于特定的历史语境中加以考虑。“公法知识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寻求在社会发展的语境中表达和阐明公法问题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智识活动。”如果说私法因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且与商品经济表现出内在契合性而更多地体现出共通性的话,那么,公法则因为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而更多体现出个性化的色彩。就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所处的时代背景而言,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即将结束,行政法的基本制度架构已经搭建完毕,以服务于国内立法为首要使命的立法导向型的比较行政法学研究需要调整和转向。在建设法治政府、实现行政法治已经成为这个时代最强音的当下,作为一个法治后发型国家,特别是一个人治传统极其浓厚的国家,中国的本土资源无法为法治政府的缔造和行政法治的实现提供尽可能多的支持。“只有通过对各种模式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比较研究,我们才可能获得符合中国法治建设的多种资源。”
笔者以为,比较行政法学在当下中国主要完成两项重大历史使命
第一个历史使命是探究人类实现行政法治的共性规律
作为现代法治的核心组成部分,行政法治已经成为各国所共同追求的目标。虽然各国实现行政法治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可能相去甚远,但都会殊途同归地获取共同的结果。就比较行政法而言,其任务并不是向人们展示不同国家行政法的差异性,因为外国行政法的翻译著作已经基本上满足了人们对这种个性的了解,透过表面上的个性扑捉实质上的共性才是比较行政法学所真正追求的目标。法国学者朗贝尔指出:“比较法应当逐步消除那些使文明阶级和经济形态相同的民族彼此乖背的各种立法上的偶然性的差异。比较法应当减少那些不是基于各民族的政治、道德或者社会特性而是历史上的偶然性、暂时的存在或者不是必要的原因所产生的法律上的差异。”因此,超于个性探究人类实现行政法治的共性规律应当成为时代赋予比较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历史使命
第二个历史使命在于理解本国走向行政法治的个性选择。了解外国行政法的制度和学说、探究各国行政法治的共性规律并不是要简单照搬照抄,而是在全面考察、比较的基础之上的一种创造性的转换。一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其运行往往受制于该国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民族传统、政治体制安排、历史习惯、意识形态等诸多隐形要素影响,时常表现出个性化差异。法国比较法学者达维教授曾指出:“在全部监控行政法规或者决定的事项上,也许可以表明英国和法国所采取的不同方法,这种差异与英国法和法国法的不同历史发展相互联系。英国法强调的是程序,法国法强调的是实体性内容。对于法国法律家来说,主要的问题是确定行政部门或者机构是否做出了适当的考虑,是否遵守了必需的全部程序步骤。”在社会转型的特殊语境中,比较行政法学研究要超越形式相异性探究人类实现行政法治的共性规律之外,还应当理解本国走向行政法治的个性选择。德国学者格罗斯菲尔德曾指出:“我们不应该太急迫地教导其他国家应该做什么。我们从比较法得知每一种文化都有自己的合理性,它没有必要采纳我们对合理性的理解。”
“比较行政法像积累各种行政法方案的仓库,核心任务是发展具体的需要和法律问题,对比不同领域、法律制度、行政文化和行政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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