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和电单车的进口及登记程序 -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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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和电单车的进口及登记程序 -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汽車和電單車的進口及登記程序 (2017 年 4 月修訂本) 下列資料解釋個別人士輸入汽車或電單車到香港的進口及登記所需的程序。 1. 符合車輛的廢氣及噪音規定 1.1 所有在香港作首次登記的汽車和電單車必須符合《空氣污染管制 (車輛設計標準) (排 放)規例》(第311J 章) 和《噪音管制 (汽車)規例》(第400I 章)的規定。上述規例的詳 情可在下列網址查閱: .hk 申請符合排放批核 1.2 申請人必須填妥附件1(a) 或 1(b) 的《申請符合車輛廢氣及噪音排放標準》表格和附 件 2 的《噪音排放證書的「一般審核」表格》,連同所有證明文件的正本提交環境保 護署審批。 1.3 下列文件可獲環境保護署接納為符合排放標準的證明文件: • 車輛製造商為該車輛發出的符合證書(只適用於在申請日之前一年內製造的車 輛)。 • 任何一所在附件4 內認可的車輛排放測試實驗室所簽發有效期為 6 個月的廢氣排 放測試報告及噪音標準符合報告(詳情請參閱《噪音排放證書的「一般審核」表格》 B 部第2 組) 。 • 其他文件並獲得環境保護署所接受為可以證明車輛符合排放規定。 申請豁免受排放規例管制 1.4 以下車輛類型不會獲得豁免以及必須證明符合《空氣污染管制 (車輛設計標準) (排放) 規例》和《噪音管制(汽車)規例》: (甲) 所有柴油車輛 (乙) 所有商業用途車輛 1.5 除 1.4 所述車輛外,環境保護署會考慮豁免個人進口在香港使用的汽油私家車輛、電 單車和機動三輪車,而申請人在五年內並未獲得相同的豁免及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 項條件: ( 附註:請注意電動電單車及所有機動三輪車不需要申請「噪音核准書」 。) (一) 使用少於六個月的新車 該車輛在出廠時的排放設計必須符合《空氣污染管制 (車輛設計標準) (排放) 規例》和《噪音管制 (汽車) 規例》的現行排放標準。又該車輛製造日期距離 申請豁免時不可超過一年,並且在外地行駛不超逾 5,000 公里。 申請人必須提交下列支持文件: 1 • 購買車輛發票和落船單副本以顯示購買日期距落船日期不超過六個 月。 • 車輛在出廠時符合《空氣污染管制 (車輛設計標準) (排放) 規例》和《噪 音管制(汽車)規例》的現行排放標準的證明文件。 • 由汽車製造商簽發的車輛識辨證書副本,以證明車輛製造年期不超過一 年。 • 自行申報里程錶讀數不超過 5,000 公里的文件 (必要時須予以核實) 。 (二) 已使用的車輛 申請人必須在香港以外地區已擁有該車輛超過六個月,而該申請人在申請前必 須經常在該國或該地區定居。以公司名義登記的車輛不會獲得豁免,即使申請 人全資擁有該公司。 申請人必須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 車輛登記文件副本,以證明申請人是車主以及在香港以外地區擁有該車 輛超過六個月以上。 • 由車輛輸出地區簽發予申請人並明確指出簽發日期的正式駕駛執照副 本,或當地認可的相等文件副本 。 • 在車輛輸出地區居住超過6 個月的證明。可接受文件包括附有申請人姓 名和地址及最少連續6 個月的公用事業帳單,例如水、電、煤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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