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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安全规则(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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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安全规则(草案)

液化石油氣安全規則(草案) 條 說 文 明 第一章 總 則 章名 第一條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明訂本規則之法源。 定訂定。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液化石油氣、係指以碳数三或碳数四為主要成分之碳氫化合物、含液態及明訂「液化石油氣」之定義。 氣態者。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儲槽,係指液化石油氣之儲存設備中固定於地盤面之儲存設備。 明訂「儲槽」之定義。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低溫儲槽,係指將液化石油氣於0℃以下或於該氣體氣相部分之常用之壓明訂「低溫儲槽」之定義。 力(平時之使用状態下作用於該設備等之壓力(該壓力可変動時、為変動範囲之最高壓 力)、係指表壓力。以下同。)於0.1MPa以下之液態下儲存之儲槽,並採取使用絕熱材 料被覆或利用冷凍設備冷卻,使儲槽內氣體溫度不致上升至常用之溫度之措施者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容器,係指純供灌裝液化石油氣之盛器、相対於地盤面可移動者。包括 明訂「容器」「灌氣容器」「殘氣容器」之定 一 灌氣容器,係指灌裝有液化石油氣之容器,而該氣體之質量在灌裝時質量之二分之義。 一以上者。 二 殘氣容器,係指灌裝有液化石油氣之容器,而該氣體之質量未滿灌裝時質量之二分 之一者。 第六條 本規則所稱氣體設備,係指製造設備(不含與製造有關之導管。)中擬製造之液化石明訂「氣體設備」之定義。 油氣之氣體(包括原料氣體。)流通之部分。 第七條 本規則所稱第一種製造設備、係指設置有儲槽或導管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明訂「第一種製造設備」之定義。 第八條 本規則所稱第二種製造設備、係指未設置有儲槽或導管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明訂「第二種製造設備」之定義。 第九條 本規則所稱儲存能力,係指儲存設備可儲存之液化石油氣之數量,其計算式如下: 一 明訂「儲存能力」之定義。 二 C 可因容器之結構而變動,故採用容 wV 2值 一 儲槽(除巨量供応型分装槽外): W=C 1 器檢 規則之規定 查 1  二 容器 : W=V/C 2 計算式中, W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kg)之數。 值 0.9(在低C 儲槽,為對應其 容積可儲存液化氣體部分之容積比之 。) 1 溫 內 值 w 儲槽於常用度時之液化氣體之比重(kg/ℓ)之數 。 溫 值 儲存設備之容積(ℓ)之數 。 2 V 內 值 2 高壓氣體容器安全規則規定之C 值。 第十條 本規則所稱處理能力 係指處理設備或減壓設備之處理容積(以壓縮、液化或其他方一 明訂「處理能力」之定義。 法一日可處理之氣體之容積(換算於溫度0℃、壓力0Pa之狀態時之容積。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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