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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排放权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暂行)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风险控制管理细则
(暂行)
二O 一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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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2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全额资金交易制度3
第三章 涨跌幅限制制度4
第四章 配额持有量限制制度5
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6
第六章 强行减持制度7
第七章 大宗交易监管制度8
第八章 异常情况监管制度9
第九章 风险警示制度 11
第十章 风险处置基金制度 13
第十一章 重要客户信息公布制度 14
第十二章 附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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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
易行为,维护交易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深圳排放权交易
所 (以下简称本所)交易业务正常进行,根据 《深圳经济特
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
办法》、《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暂行)》等业务规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现货交易的风险管理实行全额资金交易制
度、涨跌幅限制制度、配额持有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
强行减持制度、大宗交易监管制度、异常情况监管制度、风
险警示制度、风险处置基金制度和重要客户信息公布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交易参与人包括本所交易类会员以
及通过本所经纪会员开户的投资机构和自然人。
本所、交易参与人、存管银行等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全额资金交易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全额资金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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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全额资金交易制度是指本所规定在碳排放权现
货交易中,交易参与人在本所结算专用账户中的可用资金应
当不低于其总申购交易品种的全额价款的制度。
交易参与人可用资金不足的,其买入申报无效。
第三章 涨跌幅限制制度
第六条 本所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
第七条 涨跌幅限制制度是指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
暴跌,抑制过度投机,保护交易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控
制交易风险,由本所对交易品种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予以
限制的交易制度。
第八条 超过本所规定的涨跌幅限制的报价为无效报
价。
涨跌幅度限制幅度由本所设定。本所可以根据相关主管
部门的要求或者市场风险情况调整涨跌幅限制。
第九条 本所的涨跌幅限制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
±10%,即交易日当日现货交易的成交价格以上一交易日收
盘价为基准,不得高于或低于该基准的±10%。
本所大宗交易的涨跌幅限制幅度为±30%。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
盘价× (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
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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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涨跌幅限制:
(一)新交易品种上市交易首日;
(二)采用电子竞价方式进行的交易;
(三)主管部门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
限制:
(一)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停或跌停;
(二)碳排放配额履约期即将到期;
(三)本所认为交易市场风险发生明显变化;
(四)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本所认为其他必要的情况。
本所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幅限制的,应当通
过本所交易系统、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
第四章 配额持有量限制制度
第十二条 本所实行配额持有量限制制度。
第十三条 配额持有量限制制度是指本所规定交易参与
人持有配额的最大数量的制度。
交易参与人的配额持有数量不得超过本所规定的最大
持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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