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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结算细则(暂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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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结算细则(暂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结算细则 (暂行) 二O 一四年十二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结算机构4 第三章 结算银行6 第四章 清算交收账户8 第五章 日常结算 10 第六章 交收违约处理 13 第七章 风险与责任 15 第八章 附 则 17 2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碳 排放权交易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众利益,防范和化解交易市场风险,保障交易结算的正常进 行,根据《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暂行)》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结算是指本所根据交易结果和本所有关规定对交 易参与人的碳排放权交易产品、交易资金、交易经手费、佣 金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和划拨的业务活动。 上述交易参与人包括本所交易会员以及通过本所经纪 会员开户的投资机构和自然人。 1.3 本所对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和资金实行一级结算制 度,由本所为所有交易参与人统一进行结算。 1.4 除另行规定外,本所对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实行每日 全额逐笔结算制度;对资金实行每日净额结算制度。 1.5 本细则适用于本所所有结算活动。本所、注册登记 簿管理机构、交易参与人和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 “结算 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3 第二章 结算机构 2.1 结算机构是指本所设置的结算部门。结算机构负责 本所交易的统一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的碳排放权交易产品进 行清算,对交易资金及其他款项进行计算、划拨,同时管理 和防范结算风险。 2.2 本所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对交易参与人的交易结果进行结算,并编制交易 参与人的结算账表; (三)审核、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为本所提供各 种结算统计报表; (五)办理交易参与人资金及其他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七)处理交易参与人资金延误纠纷; (八)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他业务。 2.3 所有在本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交易应当通过本所 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结算。 4 2.4 机构会员必须有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结算工作, 并将专职部门(或专人)的名单上报交易所备案。 2.5 本所在认为必要时有权检查交易参与人的结算资 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交易参与人应当予以配 合。 交易参与人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 证和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2.6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本所和交易参与 人的商业秘密。 5 第三章 结算银行 3.1 本所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切实维护交易 参与人资金安全。 结算银行是指本所指定的、存放交易参与人交易结算资 金、协助本所办理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3.2 结算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国性商业银行,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三)拥有先进、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四)具有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具备监管交易资 金的功能系统; (五)拥有懂得专业知识、风险防范意识强的结算专业 技术人员; (六)本所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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