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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集体合同-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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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集体合同-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工会或职工代表名称): 甲方首席代表姓名:________乙方首席代表姓名:________ 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_____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_ 代表人数: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数: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甲方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甲方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乙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三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提前15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七条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时,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八条 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本地区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 经协商确定,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 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为 %。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须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双方约定: 第九条 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 第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伤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元/月(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一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或现金)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二条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三条 甲方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除职工工资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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