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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潭城司法鉴定所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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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潭城司法鉴定所文件

湘潭市潭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鉴定报告书 潭城价评司[2016]价评字第46号 ★ 关于粤Y·WG182号海马牌小客车 市场价值的鉴定意见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湘乡市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2016年10月20日 委托事项:对易亚文所有的粤Y·WG182号海马牌小客车价值进行鉴定 鉴定对象:粤Y·WG182号海马牌HMC6446F4M0型小客车 鉴定日期:2016年10月20日-2016年11月8日 鉴定地点:湘乡市人民法院,其余为本公司 二、鉴定案由 因易亚文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需要,受湘乡市人民法院委托,对易亚文所有的粤Y·WG182号海马牌小客车公开市场拍卖处置价值进行鉴定。 三、鉴定标的 粤Y·WG182号海马牌小客车市场价值。 四、鉴定目的 为委托人依法执行拍卖处置粤Y·WG182号海马牌小客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鉴定基准日 2016年10月20日 鉴定定义 鉴定意见所指价值是:鉴定标的于鉴定基准日,根据鉴定目的,遵循鉴定程序、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采用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客观、合理的拍卖参考价格。 七、鉴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3、 1、湘乡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审计、评估委托协议书》 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注册登记栏》复印件 3、《执行裁定书》、《违章查询结果单》等复印件 (三)鉴定方收集的资料 1、现场勘查资料 2、市场调查资料 八、鉴定方法 成本法、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 九、鉴定过程 (一)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成立了鉴定小组,制定了鉴定作业方案,委派专人对鉴定标的状况进行了查验,并搜集相关资料,进行市场调查,在研究、分析所掌握资料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目的、要求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司法原则、程序和价格鉴定行业规范、标准,采用成本法及双倍余额折旧法的鉴定方法对鉴定对象市场价值进行鉴定。 (二)鉴定对象状况。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鉴定人员经对鉴定对象进行核查,本次委托鉴定标的与实物一致。该车车牌号码:粤Y·WG182号,系海马牌HMC6446F4M0型小客车,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LH16CKH09CH137753,车身颜色:紫,使用性质:非营运,注册所有人:易亚文,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12月5日,行驶里程:43548公里。保险有效期:2014年11月30日,车辆检测有效期:2016年12月。2015年9月26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经现场勘验:鉴定对象车辆前、后保险杠、引擎盖、左前门、左、右后视镜、右前、左后钢圈现刮擦痕迹,后保险杠及尾门局部变形损坏,电瓶长期停放无电,不更换电瓶无法正常启动,内饰有轻微霉变,配置基本齐全,未见其他明显损坏,维护使用状况一般。 (三)鉴定标的价值确定。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关于机动车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家国内贸易局发布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以及湖南省发改委发布的《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采用成本法及双倍余额递减折旧等鉴定方法对鉴定对象价值进行鉴定。 1、鉴定对象重置价值确定。经市场调查,鉴定标的同品牌、型号、款式车辆于鉴定基准日市场含税购置价格为79800元/辆,依据国家现行政策、法规,增值税率为17%,车辆购置税率为10%,相关证照费取零,则:车辆重置价值=车辆含税购置价格×[1+1/(1+17%)×车辆购置税率+相关证照费]=79800×[1+1/(1+17%)×10%+0]=86620元。估定鉴定对象于鉴定基准日重置价值为86620元。 2、鉴定对象折旧额确定。依据国家国内贸易局《旧机动车鉴定估价》相关规定,以及根据汽车市场更新换代和社会车辆使用情况调查,经分析测算鉴定对象类似车辆合理经济使用期限约为12年。确定鉴定对象使用年限为12年。鉴定对象购置使用时至鉴定基准日,已使用3年321天,考虑到鉴定、拍卖、处置时间,按使用4年计算折旧额。根据车辆经济寿命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结合车辆交易市场等因素,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方法确定折旧额,(具体计算公式为:Dt=K0a(1-a)t-1其中:K0 —— 机动车原值;a —— 折旧率;t —— 机动车在使用期内某一确定年度。将鉴定对象重置价格、已使用年限、折旧率带入上述公式)确定鉴定对象累计折旧额为44914元。 3、车况调整系数确定:车况调整系数是指鉴定对象现存车况与正常应有完好车况的比率。根据对鉴定对象分部位勘检,结合其维修、使用、保养状况等因素,确定车辆状况调整系数为80% 4、交通违章未处理罚款确定。依据委托人提供《违章查询结果单》资料记录,鉴定对象2015年3月9日-2015年9月20日累计违章3次未处理,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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