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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物业管理现况、挑战与发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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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物业管理现况、挑战与发展

澳門物業管理現況、挑戰與發展 主講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博士 2006 年 11 月 24 日 一、 引言 物業管理作為一種不動產管理的模式,是房地產巿場體系的一個重要 組成部分,作為一個行業,物業管理主要是服務性的,是寓管理於服務, 在服務中體現管理並完善管理和經營。在物業管理的過程中,一是為委託 人的物業提供高效的管理和科學的維修保養,使物業得到合理的、有效的 使用,充分發揮房屋建築的各項功能,提高物業的最大的使用價值和經濟 價值,延長物業的使用年期,促使物業的保值和增值。二是物業管理既要 體現管理實體(即物業管理公司)通過管理所帶來的自身和管理對象物業 的經濟效益,更重要的是為物業的所有權人即業主和住戶提供一個安樂舒 適的良好空間,盡心盡力地為人們生存發展滿足其享受及需要。因此,物 業管理的服務理念應該是一切從業主和住戶的利益出發,以業主和住戶的 需要為服務前提,通過有效的管理,讓業主和住戶得到真正的實惠,這是 物業管理服務的出發點和依歸。是故,物業管理不僅只是對物業的管理, 也是通過物管理服務去建構起一個有利於人與人之間的溝通,人與自然、 文化的融匯的路徑。 二、 澳門物業管理概況 (一) 物業管理公司的種類 現時澳門的物業管理公司的種類大致 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發展商附 屬經營的管理公司,管理的大多數是發展商參與興建的物業。第二類是獨 立經營的管理公司,是受發展商、管理機關(即管理委員會)等委託管理 物業。第三類則是由所屬樓宇分層所有人(即小業主)自組成立的服務團 體。 1 私人房屋的物業管理方面,由於早期 五層高樓宇法例並沒有強制設置 升 降 機 , 防 火 或 保 安 系 統 , 該 等 樓 宇 大 部 分 只 是 一 梯 兩 戶 , 甚 或 一 梯 一 戶, 除了清潔外並沒有其他管理的問題。因此多沒有聘請管理公司,澳門 大部分私人樓宇管理一般是由物業的業主(樓宇落成早期由於物業分層登 記或銷售情況等因素的影響,業主多為發展商),或管理委員會(分層所 有人大會推選的機關)委託進行管理,委託方式有兩種:(一)全包式, 即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全部管理費用,並負責支付樓宇的各項正常開支; (二)半包式,即物業管理公司向委託者於一定期間收取一筆固定費用, 以作支付清潔、公共水電保養、員工薪酬、服務代理等費用;其他支出, 如管理用電話費、公共水電費、升降機、消防及保安系統、樓宇等維修、 保養費,均實報實銷,由住戶攤分。 (二) 物業管理的相關法律規範 現時澳門物業管理所遵循的法律規範 主要是《民法典》內有關分層所 有權之規定及第 4 1/ 95M 號法令,前者 用以規範一般樓宇的管理,後者特 別適用於經濟房屋管理。以下簡述有關規範的來源:政府於 1996 年 9 月 2 日頒佈了第 25/9 6M 號法律《分層樓宇法律制度》,除卻規範樓宇每一單 位的獨立和獲得所有權的程序外,其中更規範了樓宇共有部分的管理,分 層建築物所有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細則,物業管理問題才有所改善。其後, 於 1999 年 8 月 3 日以第 39/ 99/M 號法令頒佈被修訂的民法典中,第 25/ 9 6/M 號法律被廢止,只保留有關物業登記的規定之部分,而物業的管 理制度則載錄在《民法典》內,其中規範了分 層建築物所有人(即小業主) 在管理上之權利、義務及負擔以及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 會(即小業主大會) 之組成與運作及管理委員會之組成、權利和義務等。一般而言,樓宇落成 後短期內不會被完全占用,所以,法典規範了在分層建築物之半數單位已 被轉讓、或 30%的單位已被 占用時,實際已進行管理之人或策劃建造該建 築物之人,又或負責管理有關分層建築物之實體,應即召集所有人大會之 第一次會議,以便選出管理委員會、通過本年度之預算及在有需要時制定 有關規章及訂定火險之保險金額,否則須就因不作出此召集而造成之損害 負連帶責任。 2 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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