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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苏省省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监理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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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发的苏建工(2002)156号文。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委、办、厅、局: ??? 为加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资格、注册执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保证工程监理的质量,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工程建设处。我厅将对监理人员的资格、注册、业绩、不良行为、信用等情况在江苏建设信息网、江苏工程建设网上予以公布。 * * 【第四章执业管理】第二十二条监理人员必须经注册机关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企业执业,严禁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 ???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职责从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相应的监理文件有签字权,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一、二、三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 第二十五条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二、三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 * 【第四章 执业管理】第二十六条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理工作,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职业培训,补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 管理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的苏建工〔2007〕168号文。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市场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监理企业市场行为 * * 四、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管理 (十八)监理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拟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工程中标、签订监理合同后,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任职文件人员名单应当与投标、合同约定的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任职文件人员名单一致。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规划严格执行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十九)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时在跨设区市的项目上任职。 * * (二十)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必须为所在监理企业的人员,且不得超越自身从业资格条件和职责范围承担监理工作。 (二十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非以下原因不得变更。 ??? 1、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 2、调离原单位的; ??? 3、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不满意要求变更的; ??? 4、总监理工程师需长期脱产学习的; ??? 5、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 6、因受行政处罚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 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两次,否则该总监理工程师从第三次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投标。 * * (二十二)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办妥有关手续前不得在新单位执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后方可执业。 (二十三)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按时、保质、足量地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内容,不断提高从业水平。 * * 五、进一步加强项目现场管理 (二十四)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督促监理人员履行职责,对工程进度、投资和质量等内容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按照工程监理的实施程序,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 (二十五)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苏建工[2004]458号)文的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全面落实监理安全责任。 * * (二十六)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现场必须使用现行的《江苏省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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