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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营业税转增值税新政策专题 财务管理部 财务会计课 2012-1-16 目 录 一、上海营业税转增值税试点政策概述 二、财务会计课帐务处理变化点 三、QA 一、上海营业税转增值税试点政策概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1]111号 ) 1、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以上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税率(一般纳税人):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小规模纳税人增收率 3% 这只是过渡税率,以后会简并税率 为什么选择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试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选择上海市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一、上海营业税转增值税试点政策概述 一、上海营业税转增值税试点政策概述 2、何为应税服务 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3、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全部收入即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而且应注意,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一、上海营业税转增值税试点政策概述 4、过渡性政策: 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 (1).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2).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上海营业税转增值税试点政策概述 (3)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如对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等,具体参照财税[2011]111号及以后相关文件执行。 (4)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以看出接受非试点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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