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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款条款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款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满周岁至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在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从事
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
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投保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
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
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16 周岁至60 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在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
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
公司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1、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日24 时止。
2、保险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需办理续保手续。投保人没有办理续保手续的,则本
合同期满后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3、如工程提前竣工,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于工程实际竣工日的24 时自动终止,本公司不退还
保险费。
4、建筑工程停工和重新开工的,投保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工程停工期间,本合同自
本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应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应顺延,本公司不加
收任何保险费,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导致
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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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
该事故导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码》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本公司将按《伤残标准》所列
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
状况进行伤残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
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
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得采用《伤残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
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
金)应予以扣除。
3、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
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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