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群聚活动安全管理要点(pdf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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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聚活安全管理要一保大型群聚活之安全避免害生化急功能保人民生命特定本要二本要用於各政府公事及公私立校理之大型群聚活直市市政府得照本要定依急能力及活特性定自治法管理大型群聚活三本要所大型群聚活指每次加或聚集人一千人以上且持二小以上之下列活一育技活二演唱音等演出或似之活派祭季等三展售人才招募博等活四花火晚等活五民俗原住民典等活下列活不用本要之定一育影院音宗教所所百商展光等於其建使用用途目事之之活二人民之婚等社交俗活三集行法之集行等活活有新表演助手段而有生危之虞或有超出直市市政府能力之虞或聚集多人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一、為確保大型群聚活動之安全,避免災害發生與強化緊急應變功能,保護人 民生命財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私 立學校辦理之大型群聚 活動。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本要點規定,依轄區緊急應變能力及活動特性, 訂定自治法規管理大型群聚活動。 三、本要點所稱大型群聚活動,指舉辦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 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 (一)體育競技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演出或類似之娛樂活動 (派對、祭、季等)。 (三)展覽(售)、人才招募會、博覽會等活動。 (四)燈會、花會、廟會、煙火晚會等活動。 (五)民俗節慶、原住民慶典等活動。 下列活動,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體育場館、影劇院、音樂廳、宗教場所、娛樂場所、百貨商場、展覽 場、觀光遊樂業園區等,於其建築使用用途、營業項目、興辦事業計 畫之範圍內舉辦之活動。 (二)人民之婚、喪等社交、習俗活動。 (三)集會遊行法規範之集會、遊行等活動。 活動有新穎表演、助興手段而有發生危險之虞,或有超出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變能力之虞,或屬聚集眾多人群之非日常活動者,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指定為大型群聚活動,予以管理。 第二項第三款不適用本要點之活動,其安全管理事項得參酌直轄市、縣(市) 政府訂定之自治規定或本要點辦理。 四、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者,應負責活動安全,與活動場所管理者及其他協辦 單位簽訂安全協定,明確各自安全責任。 五、大型群聚活動之主辦者應執行下列安全管理事項: (一)選擇安全之場地及器材。 (二)制定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職責,及參與人員之安全宣導教育,並 落實執行。 (三)依活動需要,配置或協調派駐保全、警察、消防、醫療救護或其他安 全工作人員。 (四)確保臨時搭建之設施、建築(構造)物之安全。 (五)規劃活動場所交通、容納人數、劃定區域、出入、疏散、救援等動線, 並予以標示與管制。 (六)落實醫療救護、滅火、緊急疏散等救援措施,並組織工作人員與演練。 (七)其他有關安全工作事項。 第 1頁 /共8頁 六、依第五點第一款及第四款選擇安全之場地與器材,及搭建臨時設施、建築 (構造)物,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活動場所為室內者宜寬敞,並應為合法建築物且依法辦理或設置相關 安全設備及設施。 (二)活動場所為室外者宜空曠,並應選擇安全無虞之處所(例如於海上或 靠近水邊,應有救生員、救生圈或救生艇等救生裝備;活動海域內之 水母、油漬等可能產生危害之生物或物品應清除完畢)。 (三)使用合法器材,必要時應進行實地安全測試,發電機及空飄氣球等大 型器材、裝備及設施應固定,並避免使用易致災害之物品(例如氫氣 氣球等)。 (四)搭蓋臨時性設施、建築(構造)物者,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 七、依第 五點第五款規劃交通、出入及疏散動線,應注意下 列事項: (一)應考量對附近交通之衝擊程度、規劃交通管制措施、行人安全、公車 行駛路線、停車及載送參加人員之輸運能量、宣傳措施。 (二)應事先履勘場地,依現場實際狀況規劃人員出入動線,以明顯指標或 標記清楚標示動線方向及主要出入口,必要時應派專人引導。 (三)規劃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避難處所及救護車進出動線,事先製 作緊急疏散等指示,標示於明顯適當位置,指定專人於緊急時管制、 引導及疏散。 (樓層平面圖) (四)活動場所出入動線、緊急疏散路線及救護車進出動線事先告知所有參 與活動人員,並於活動場所明顯處所設置大型看板、電視或螢幕宣導 及標明之。 (五)活動場所收容之人數,應符合容留人數管制 、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 討報告書或性能設計計畫書等相關規定;法令未規定者,應依現場出 入口大小、人員出入動線、活動空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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