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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评标、定标与中标通知 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开标记录 (4)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 废标情况说明 (6)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1) 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现场监督意见 定标: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通知:招标人在未接到《行政监督意见书》时,不得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7、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评标、定标与中标通知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水审计[2007]560号),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审计。 (二)监督与监察 1、行政监督、行政监察与审计的主要内容 项目法人(招标人)应当根据规定,在招标前、开标前、发布中标通知书前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资料,接受监督、监察、审计,主要内容包括(8个方面): (1)招标项目是否符合条件,分标方案是否合理,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2)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招标代理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3)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是否合法; (4)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5)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规避招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6)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人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7)中标人的确定是否合法,招标人是否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涉及行政监督工作,已结合招标程序,前已述及,此处不再赘述。省重点项目监督还应当接受省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的监督。 行政监督、行政监察与审计的主要内容 2、招标投标行政监察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是指水利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不得替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3、招标投标审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规定各级水利内审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 4、社会监督 5、异议和投诉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作为投诉的前置条件,否则投诉不予受理),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条例》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异议和投诉 6、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为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水利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作的记录,其中包括招标投标行为。 在水利部上述文件出台之前,河南省水利厅根据有关规定,2005年制定了《河南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豫水建[2005]43号),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明确了具体处理意见。 1、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向其它主管部门备案, 服务质量差。如有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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