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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情景案例实训 主讲 梁涛 物业管理服务情景案例实训 物业管理基本理论应用 课时授课计划一(内容) 物业管理基本理论应用案例 实训目的与要求 : 1、加深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理解 2、学会应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3、物业服务情景问题处理 学习重点难点: 应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解决措施: 谈个人见解;分组讨论。 实训步骤: 实训步骤: 一、案例背景介绍 教师介绍,学生发问 二、各小组成员分别陈述各自的观点 列出依据(法律),每人需要有文字记录,锻炼分析、总结能力 三、做出小组结论 组长归纳小组讨论结果,需列出相应法律依据,课堂提交 四、教师点评: 五、物业服务情景问题处理 六、课后完成本专题实训报告 实训报告格式 实训一 一、实训项目 二、实训目的 二、小组其他成员发言记录 三、小组结论 四、个人总结(结合教师点评) 五、情景录像观后感 复习要点: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什么是区分所有权建筑物? 业主是否等同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哪几部分组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当代民法一项重要的不动产物权形式,其涵义是指不特定多数的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的不同部分时,各个所有人对其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对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部分(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社员权)的总称。 案例 擅自装电梯,侵犯公共物权? 袁小姐的邻居要在楼里装电梯,袁小姐不同意,但是邻居还是装了。袁小姐以邻居侵犯了自己的公共物权为由,将对方告上了法庭,究竟他们谁有理? ?【个案陈述】 袁小姐住在白云区某小区一栋九层高的楼梯楼。2008年年初,袁小姐忽然接到住在9楼的邻居通知,说要在楼里装电梯(该楼建造时预留有电梯井位)。但袁小姐住在3楼,所以并不打算安装电梯。在这栋楼里一共住着的40多户业主,也分成了两派意见:一部分业主支持装电梯,另一部分业主不支持装电梯。几次协商无效后,要求装电梯的业主没有得到大部分业主的同意,就自己找来施工队,擅自开始动工,没多久,电梯就装好了。不同意装电梯的业主就将擅自装电梯的业主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小区公共物权。 【是非对错】 ? 这是《物权法》通过以后,广州市审理的第一宗有关小区公共物权的纠纷。 法庭审判认为,该小区的电梯井位并非是某一户专有,而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对该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享受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但是被告装电梯的行为,是属于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改良的行为,是为了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从而实施的行为。所以,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小区公共物权的依据不足,故对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 【涉及法规】 《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涉及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也有相关的规定。 部分业主加装电梯这一行为,既没有改变共有物性质,也没有让不同意装电梯的业主出资,或者分摊日后的使用费用,而且这一行为还增加了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所以驳回了原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物权法》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结 要判断一座建筑物停车位的法律归属,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这种约定应包括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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