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办事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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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办事指南

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标准 (事项编码:00733491101009990003445100)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办事指南 潮州市外事侨务局 2017-XX-XX 发布 2017-XX-XX 实施 一、受理范围 1.具备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⑴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2)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 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 3)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 a)本人受聘境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 b)本人在境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 c)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即本人有定期半年以上 (含半年)、两倍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银行存款;d)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⑵符合以上第⑴点中规定的原户籍非本市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的; 2)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下 (不含18周岁,下同)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父母户口已注销,其他具备 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 3)国外出生的60周岁以上 (含60岁)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 4)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因在境内的父母或一方无其他子女,申请到父母或一方户籍地定居的; 5)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华侨,受聘于除广州、深圳以外的拟定居地企事业单位或者自 主创业,且符合拟定居地落户条件的; 6)其他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二、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三条 2.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 五条 3.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三、办事机构 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为:潮州市外事侨务局,分为2级,分别为地市级、区 (县)级。 1.权责划分(市): 市级负责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审批。 2.权责划分(县): 县级负责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受理和初审。 四、办理条件 业务情形 1:华侨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的 1 13 第 页 共 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 设定依据 第三条、第四条 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粤侨政 〔2015〕53号)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申请人系华侨身份。 2)原户口注销地为本市。 必要条件 3)满足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 2.不予办理的情形: 无。 业务情形 2:符合回国定居申请条件的华侨,要求到非原户籍地长期居住、生活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 设定依据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粤侨政 〔2015〕53号)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申请人系华侨身份。 2)原户籍不在潮州市。 必要条件 3)满足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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