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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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告编号:2016-053 证券代码:834616 证券简称:京博物流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 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 “《证券法》”)、《非公众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第 1 页 共 14 页 公告编号:2016-053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原因并通过信息披露平台 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 2 页 共 14 页 公告编号:2016-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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