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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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编号:2016-054 证券代码:834616 证券简称:京博物流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补充规定, 公司召开董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 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 1 页 共 18 页 公告编号:2016-054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当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 《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第 2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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