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谊集团公司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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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谊集团公司文件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沪华谊字〔2016〕15号 关于下发《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办法》(2016年1月修订版)的通知 集团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直管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本市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15]20号)等规定,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集团下发“沪华谊字〔2015〕65号”《关于下发〈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今年1月,结合有关情况和集团实际,修订完善了《管理办法》,补充细化完善了相关规定并报市国资委。现将《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办法》(2016年1月修订版)下发给你们,同时终止执行2015年10月下发的沪华谊字〔2015〕65号文。请遵照规定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办法》(2016年1月修订版)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领导人员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集团及下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本市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办法》(沪委办发[2015]20号)等规定,结合有关情况和集团实际,对2015年发布的《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集团总部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即,集团二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或二级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本办法所指业务支出,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履职待遇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制度,明确公务用车标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 (一)企业领导人员按照1人1车或者多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集团班子人员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8万元以内。各二级子公司班子人员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5万元以内。 (二)新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鼓励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各子公司公务用车更新、购置必须书面报集团批准后方能实施。 (三)企业领导人员现有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的,可以继续使用。 (四)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的配车范围要进一步压缩,公务用车数量要进一步压缩。 (五)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公司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对于确因工作需要需租用公务用车的,应本着“盘活存量,降低成本”的原则,仅限于向集团内单位或集团内部车辆管理中心统一租用。 (六)企业领导人员已配备公务用车的,不得同时享受交通补贴。 (七)企业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及日常使用所产生的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内据实报销,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给个人。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办公用房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统筹整合会议、接待等功能性办公用房资源。 (一)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只能配置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报集团批准。 (二)企业领导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不超过50平方米控制。 (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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