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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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 以下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已于2008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了: ⑴《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⑵《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 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其中,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作为参编单位参加了上述两项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的制订工作。 本人作为课题的核心组成员主要完成了“室内声环境评价量,限值及监 测方法研究”、“相关标准草案和有关技术报告编制”等工作 。 新标准的主要制修订内容 一、《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1、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1993)和《城市区 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1993)的修订,将环境 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2、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了标准适用范围; 3、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 值作了调整; 4、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2008) 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 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 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是我国关于低频噪声评价的第一部环境保护的标 准。第一次提出了固定设备通过结构传声方式影响同一建筑 或相连建筑户内声环境质量的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A声 级以及与其对应的倍频带声压级。 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1、是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1990)和《工业 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1990)的修订,将厂界 噪声标准和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并为一项标准; 2、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3、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 测量记录; 4、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 果评价的内容。 5、引入了固定设备通过结构传声方式影响同一建筑或相连建筑 户内声环境质量的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A声级以及与 其对应的倍频带声压级。 证书1 证书2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 * 前 言 ……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前 言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7.2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b)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d)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 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 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随着公路、铁路(含轻轨)建设的迅速发展,交通噪声引发的扰民纠纷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噪声污染,保证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现就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二、在已划分声环境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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