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模拟试题: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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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模拟试题: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模拟试题: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   1.甲、乙、丙、丁四人都是已成年的男子。某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人聚集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艘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盗得出口衣料三捆,价值人民币三千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被告人平分。   请分析:本案中甲、乙、丙、丁所处的地位如何?从他们共同故 意形成的时间上来划分,是属于哪一种形式的共同犯罪?   案例1答案:   (1)甲、乙、丙、丁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故意盗窃中,甲是主犯,乙是从犯和教唆犯,丁是从犯,丙是胁从犯。该共同犯罪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2)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3)本案中,甲提出盗窃财物、分派乙准备匕首和自行车、分派丁去窥视作案地形、指派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属于主犯;乙准备犯罪工具、参与直接实施盗窃行为、威胁丙,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和教唆犯;丁窥视作案地形属于为犯罪创造有利条件的行为,同时还参与直接实行盗窃行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丙参与盗窃财物的共谋、因受威胁而实施了销赃的帮助行为,属于胁从犯。   另外,甲、乙、丙、丁在喝酒时商定到江边货船上盗窃财物,表明该共同犯罪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2.1997年10月15日,某校学生陈某(1981年11月生)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起来。陈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磕出一个大包。陈某极为恼怒,从地上爬起来后便掏出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吴某脾脏被刺破,倒地休克(法医鉴定为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吴某脱离危险,一个月后痊愈。   请分析: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2答案:   (1)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2)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陈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年龄为十五周岁,其故意伤害行为致被害人吴某重伤,所以,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3.李某为了窃取财物,盗窃了一个军人的背包,到无人处打开,发现包里有一支手枪、数十发子弹,李某便将包藏在家中,后被查获。   请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还是想象竞合犯?   案例3答案:   (1)李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   (2)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的构成要件,表现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第二,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第三,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第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3)本案中,李某只是出于一个盗窃财物的故意,实施了一个盗窃财物的行为,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但是,李某盗窃财物的行为,结果又触犯了私藏枪支、弹药罪,因此,其行为属于牵连犯(结果牵连)。   4.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从小一起长大,关系较为密切。但王某脾气暴烈,两人经常争吵并动手打架,过后又和好如初。一天,在看完电影回家的路上,两人因为对电影中一个情节的看法不同又发生争吵,而且越吵越激烈,以致动手打了起来。在打斗过程中,王某一时冲动,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李某的腹部猛捅了一刀,说:“看你他妈的还跟我吵!”然后扬长而去。李某昏倒在地,因天黑没有人发现,失血过多死亡。   请分析:王某对李某的死亡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案例4答案:   (1)被告人王某对李某的死亡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认识特征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意志特征是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本案中,对用刀捅李某可能致李某死亡的结果,王某应当预见到这种可能性。但因王某与李某的关系密切,显然王某不可能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对于李某死亡的结果,王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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