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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家咨询机构
2.4 机构
预防和预警机制
.1 海洋灾害监测与信息传输
.2 海洋灾害预防预警信息
.3 预警支持系统
4.1 Ⅰ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4.2 Ⅱ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4.3 Ⅲ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4.4 Ⅳ级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4.5 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简表
5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5.1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5.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5.3 级应急响应行动
5.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5 海洋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6 信息报送与处理
5.7 指挥和调度
5.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9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5.10 应急终止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与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资金保障
6. 技术保障
善后工作
7.2 救济救助
7.3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7.4 渔业生产
7.5 社会保险
7.6 海洋灾害调查评估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任追究
附则
.1 名词术语解释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有关说明
.5 解释部门
.6 实施时间
附录
附录1 赤潮灾害应急监视监测项目
附录3 不同国家赤潮灾害管理行动
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高效有序地开展海洋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45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内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
1.4 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和海域区划实行属地管理,各沿海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及所辖海域内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沿海各地海洋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快速反应,决策果断。发生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整合资源,加强合作。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共享、网络互联、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确保海洋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依靠科学,专群结合。加强海洋灾害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和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装备,提高应对海洋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的海洋环境监测和灾害预警专业力量,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省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机构、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机构组成。
2.1 机构
省应急领导、协调海洋灾害应工作,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灾害的应工作。
2.1.1 省海指部组成
省海指部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
成员地震局。
2.1.2 省海指部职责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领导、协调全省海洋灾害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1)组织制订完善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海上溢油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2)启动和终止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海上溢油灾害应急预案;
(3)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
(4)协调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
(5)组织海洋环境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海上溢油灾害信息;
(6)协调解决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等。
2.1.3 省海指部成员单位职责
地震局
(1)省军区: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海洋灾害来临时的抢险救灾;办理省政府提出的军队参加海洋灾害来临时的抢险救灾事宜,做好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协助省政府做好抢险救灾相关保障工作;与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军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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