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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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查内容 概念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T 395-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 《细则》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细则》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细则》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办法》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当设置于室外,远离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公共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供风管系统清洗和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送回风口防鼠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装置等卫生设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并有完整记录: (一)清洗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不少于1次; (二)检查或更换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6个月不少于1次; (三)清洗风管系统每两年不少于1次。   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公共场所单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单位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不合格时,应当及时关闭其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进行清洗消毒处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及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 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具备清洗消毒服务所需仪器、设备;   (三)人员专业构成、技能培训等能满足清洗消毒服务工作;   (四)具有质量管理体系;   (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洗消毒工作。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委托清洗单位出具清洗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规范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的。 检查要点 一、集中空调档案 二、机械通风装置 一、集中空调档案 1、档案是否健全 a) 集中空调系统竣工图; b) 卫生学检测或评价报告书; c) 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d) 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e) 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应制定《集中空调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集中空调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b) 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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