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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分析及热点问题研究(天).pptVIP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分析及热点问题研究(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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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分析及热点问题研究 主讲人:宋兴义(Ph.D,副教授) 财经与会计教研室 电话:0514电邮:songruc@ 一、征管范围 国税发【2008】120号,国税函【2009】50号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3.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二、非居民企业的界定 和纳税义务 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 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其他: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法第3条第3款) 中国标准:法第二条,注册地标准与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并且是后者优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香港) 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 三、源泉扣缴管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1.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税源管理 扣缴义务人的登记和备案义务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税款扣缴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 4.扣缴未成功的弥补措施 对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纳税人 四、营业利润-指定扣缴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2009]19号) 1.税务登记与信息报告 非居民企业登记 扣缴义务人登记 发包方的报告要求 2.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 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税务局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 税基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3.法律后果 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税款。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动产所得 1.征税权:不动产所在国 2.不动产出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 3.不动产转让适用协定第十三条“财产收益”,与借贷款相关的不动产抵押、担保的收入适用“利息” 六、股息 所得来源地 协定一般规定:一般原则,股息在取得者居住国征税,但来源国也有征税权并受到限制,即在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限制税率为5%;其他情况下,限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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