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原理1-3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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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矛盾问题的精髓 1、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1)它们是相互区别、相互联结的 区别:矛盾的普遍性是的指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它普遍存在于宇宙世界,是事物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而矛盾的特殊性是指每一事物、每一过程的矛盾及其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是事物的个性,它的存在是暂时的、有条件的、相对的。 联结:一方面,共性不能离开个性而单独存在,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表现出来,无个性即无共性;另一方面,个性也必须与共性相联系而存在,个性中也包含着共性,只有个性而没有共性的事物也是不存的。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 (2)共性和个性、一般与个别的区别是相对的,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2、掌握这一原理的意义 (1)这一原理,为人们提供了科学的认识方法。是指导人们认识事物从个别到一般、又从一般到个别不断深化的科学思路。 (2)这一原理,为人们提供了科学的工作方法。它是“典型实验”、“解剖麻雀”“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等科学工作方法的理论根据。 (3)这一原理是帮助我们理解整个矛盾学说乃至辩证法理论的关键环节。 (4)这一原理,是马列主义的普遍原理必须和各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哲学基础,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根据。 二、质量互变规律 质量互变规律又称量变质变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它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形式、状态和过程。事物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内部矛盾所引起的变化和发展都表现为量变和质变两种形式;事物发展和向对立面转化,都表现为由量变到质变,又由质变到新的量变的过程。 (一)事物是质和量的统一   (质、量、度) 1、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 (1)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的同一。即:质和事物是不可分割的。 (2)事物具有多方面的质。 (3)事物的质是通过其属性表现出来的。 (4)质是由事物的特殊矛盾决定的 (5)对于质的认识,不仅要从实体——属性的角度去把握,而且还应从系统——稳定态的角度去把握。 (6)认识质具有重要意义。 重视定性分析,只有正确认识事物的质,才能找出解决矛盾的正确方法。 2、量是关于事物的范围与等级的规定性。 (1)量同事物的存在与否,在一定范围内不是直接的同一。 (2)事物的量是客观的,量与事物也是不可分割的。 (3)量的规定性和等级是多方面的。 (4)量是广度与深度的有机统一 量的广度:即外延的量,是指事物存在的范围、规模、重量等等 ; 量的深度:即内涵的量,是表示事物等级程度,构成方式、功能过程的量 。 (5)认识事物的量,可以加深对事物质的认识,可以使认识深化和精确化。从定性分析到定量分析是对事物认识的深化。在此基础上,才能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方案,有效地指导实践。 3、度是事物保持其质的规定性的量的界限。 所谓“度”——是指一定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等具体界限,是质与量的有机统一。 正确认识度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1)掌握度,才能正确把握事物质与量的统一,才能做到“胸中有数”。 (2)在政治实践中,只有把握住度,即掌握住“适度”的原则,注意分寸,掌握火候,严防“过”与“不及”,才能避免犯“左”或右的错误。 (3)在建设实践中,要求我们既要反对那种只顾数量,不顾质量的观点;也要克服只讲质量而不求数量的片面性。应当坚持质量第一、质中求量、质量统一。 (一)矛盾的基本属性 1、是否承认矛盾是唯物辩证法 和形而上学根本对立的焦点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就是既对立又统一。它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的性质和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否认矛盾是形而上学的实质与核心 形而上学用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观点观察事物,把事物看成彼此都是各自孤立的、毫无联系的。其错误就在于:它在对立的地方看不到统一,在统一的地方看不到对立,把对立的统一、即矛盾排除在事物之外。 2、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是矛盾的基本属性 (1)矛盾的同一性——又称统一性、一致性,都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之间内在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体现着对立面之间的互相吸引、互相转化的趋势。 ①矛盾着的对立双方互为存在和 发展的前提,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A、矛盾的双方相互依存, 互为条件,彼此相消。 B、矛盾双方必须是共处 于同一个统一体之中 ②矛盾双方具有某种共同点 矛盾双方之所以能够相互联结在一起构成一个同一体,就是因为矛盾双方具有某种共同点。没有共同点就构不成矛盾,也就不可能相互依存。 ③矛盾的同一性是矛盾双方相互贯通,相互渗透,具有相互转化的趋势;即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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