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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权利领域之几对悖论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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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权利领域之几对悖论剖析

关于对权利领域之几对悖论剖析     [论文关 键 词] 权利;悖论   [论文内容摘要] 通过对马克思权利思想的梳理和研究,我们发现,在现实的权利体系中,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安全权都充满悖论。对弱势群体而言,平等权常常走向它的反面;自由权总是与其失之交臂;财产权可望不可及;安全权更是既虚无又缥缈。      一、平等权悖论      在普通商品的交换领域,平等权可以得到充分的实现。这种纯粹形式上的平等在三个层面得到展现{1}:首先,如果我们只考察市场经济的形式规定,那么在个人之间就绝对没有任何差别,每一个主体都是交换者,他们处在同一商品交换规定中,等价交换的规则使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在他们之间不存在对立。这是市场经济主体社会职能的平等。其次,交换者所交换的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是等价物。这是市场经济客体地位的平等。第三,上述交换主体和交换客体的平等地位只有通过交换行为才能表现出来。此时,主体表现为平等的交换者;而客体则表现为平等的等价物。这是市场经济主客体平等地位实现途径的平等。交换者特殊需要的差别和被交换商品自然特性的差别是主体之间社会平等的基础。他们之间通过生产和交换而相互得到满足,于是他们彼此处在平等的关系中。当然,这种纯粹经济形式上的原初平等已经越来越渗透到、社会、等各个领域,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对于系列平等权,一方面,马克思认为,从非政治的意义上看,它无非是要求每个人都同样被看作独立的个体。因此,它是个人之间分立化的要求{2}。社会主体要求在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在获得政治解放后,其独立性和利己性能够得到充分的张扬,能够抵抗各种权力对独立主体的抑制和扼杀。另一方面,马克思指出,在资本关系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在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市场交换领域,这种平等权却走向了它的反面。   首先,马克思认为,在形式平等的资本与劳动力商品的简单交换中,平等就已经被破坏了。因为,第一,用来交换劳动力商品的那部分资本本身就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劳动产品的一部分。第二,这部分不仅必须由它的生产者来补偿,而且在补偿时还要加上新的剩余额。因此,劳动力商品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所有者总是用他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因此,这种“平等”本身就包含着不平等。   其次,马克思指出,在资本和劳动力商品相交换中实际上包含着两个不同过程:第一个是交换过程;第二个是生产过程。第二个过程是资本家榨取雇佣工人剩余劳动的剥削过程。他设计了一个“在疾风怒涛般的生产过程中一直沉默的工人的声音”,来揭露资本和劳动力商品交换规律背后隐藏着的不平等性和剥削性:“我卖给你的商品和其他的普通商品不同,它的使用可以创造价值,而且创造的价值比它本身的价值大。正是这个缘故你才购买它。在你是资本增殖,在我则是劳动力的过多的支出……你无限制地延长工作日,就能在一天内用掉我三天还恢复不过来的劳动力。你在劳动上赚得的,正是我在劳动实体上损失的……你使用三天的劳动力,只付给我一天的代价。这是违反我们的契约和商品交换规律的……你可能是一个模范公民,也许还是禁止虐待动物协会的会员,甚至还负有德高望重的名声,但是在你我碰面时你所代表的那个东西的里面是没有心脏跳动的。”{3}也就是说,进入生产领域之后,在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商品所有者之间,平等权失去了现实性。甚至平等意识以及恻隐之心在逐利机制面前也可能严重扭曲:资本所有者对动物有一颗仁慈的心,而对为他创造财富的有血有肉的工人却是冷血的、无情的。这在各个地区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可谓层出不穷。例如,不久前各大媒体曝光出来的“黑砖窑”事件就是一个血淋淋的例证。这是正在推行资本运作机制初期的当代中国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   因此,马克思认为,资本与劳动力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仅仅是在流通领域里的一种表象,而且仅仅是在契约上的表象。“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其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4}。也就是说,离开资本与劳动力商品交换的领域之后,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就荡然无存。经济主体地位的平等消失了;社会主体地位的平等消失了;甚至人格尊严的平等也消失了。资本所有者成了主宰者,劳动力所有者成了被主宰者。而且,平等权的性质也发展了实质性的转变:由原本人的地位的平等转变成物(资本)的地位的平等。这就如马克思所言:“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就是说,它要求在一切生产领域内剥削劳动的条件都是平等的,把这当作自己的天赋人权。”{5}所以,在资本关系占统治地位的现实社会里,“平等权”最核心的要义就转变成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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