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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消费者问题即消费者社会责任
审视消费者问题即消费者社会责任
内容摘要:权利与义务、责任相伴相生,消费者的问题并非仅局限于自身的权益保护。本文拟从另一视角审视消费者的问题即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并针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概念、特征、必要性、内容等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消费 消费者 社会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生存和发展是人类生活的两大主题。在人类生活的早期,人类主要追求生存的需要,如吃饭、穿衣。慢慢地随着生产力的进步,进而不断“发展”,到现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从我国国情出发是总结现代化建设经验的一项重大任务。 中国编辑。
符合建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节约型社会包含两个概念,一个是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另一个是资源节约型社会。其中后者主要是在消费领域。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所亲身接触的、要致力为之做贡献的节约型社会概念,也以后者为多。如今,随着工业化浪潮的逐步深入,消费者享受着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但与此同时,一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生产使用中也给社会环境带来了严重破坏。现今经营者(企业)的社会责任已经基本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并通过立法确立了下来。同样,在消费领域中,处于天平另一端的消费者对于上述问题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值得深入研究。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消费者社会责任的概念
笔者认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Consumers’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商品性服务时,应该承担的自觉抵制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商品和行为,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道义责任。这些责任包括保护环境的责任、保护资源的责任、维护社会公德的责任等。如消费者通过自己的选择,自觉抵制藏羚羊绒衫、高油耗汽车,塑料包装袋等公害商品,也就是他们以自己的市场力量,为遏止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恶化,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消费者社会责任概念的范围和界定
1.消费者的定义。学界普遍观点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把“消费者”定位为“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之所以把消费者定位在“个体社会成员”即自然人,是由于进行消费行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自然人的集合体,在从事交易活动中不具有“弱者”地位,在其与经营者有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中,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团体力量与之抗衡,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给予其特别保护的必要。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此的定位是为“权利”而着想。既然我们谈到了反过来的“责任”尤其是社会责任,那么,也需要把这种定位同样反过来,把法人和其他组织加上去。也就是说,虽然在权利的角度上,自然人与法人等组织可以区别对待,但在社会责任的层面,显然二者同样具有社会责任,而且法人等组织由于其自身实力和软硬件条件的优越以及消费行为的规模性,应该承担比自然人更重的社会责任。否则很难想象某种具体的行为,比如在使用“白色污染”的塑料包装袋方面,我们倡导自然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不去使用,但对法人等组织大规模的团体消费不闻不问,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在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中,我们有必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范围扩大,使具有社会责任的、同样进行消费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无例外地一体适用,这样才能够体现实质公平。
2.“社会责任”与“义务”的关系。相对于社会责任这一名词,“消费者义务”似乎更广泛地被提及。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CI)所说的消费者义务:认识自身社会责任,以自己的市场力量驱逐劣习,促进优良惯例,支持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但细究其内容,实际上是指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而不是一种法定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在具体的交易关系中,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除了在民事行为中彼此的给付等民事义务外,消费者并不对经营者承担额外的义务。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出于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对消费者只规定权利,对经营者只规定义务。说“消费者义务”则是体现消费者相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参加人经营者的义务,而体现着一种额外的负担,显然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所以,国际消费者联盟所说的消费者义务,从内容来看,实际上不是相对于经营者的义务,而是相对于全体消费者、整个社会的义务,实质是一种类似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消费者社会责任。这是个别消费者对全体消费者的责任、当前消费者对未来消费者的责任,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肩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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